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随着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出炉,19家银行正式迎来附加监管。

10月15日,根据《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基于2020年数据,央行和银保监会评估认定了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包括6家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4家城市商业银行。

同时,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要求,央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外发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成为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提供指导和依据。

两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系统重要性银行规模大,业务复杂性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关键服务,其稳健经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

首次入选银行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预留近一年准备时间。

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

“大而不能倒”的银行将适用于更高的资本金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

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附加杠杆率为附加资本的50%,分别为0.125%、0.25%、0.375%、0.5%和0.75%。

对照19家入选银行,按系统重要性得分从低到高,第一组8家,包括平安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北京银行;第二组4家,包括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第三组3家,包括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第四组4家,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第五组暂无银行进入。

“这一名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基本确立和落地,显示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审慎性进一步增强,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国内金融监管质效,促进与国际金融监管接轨,增强我国金融系统稳定性。”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

不同组别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恢复与处置计划、信息报送与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

有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央行、银保监会将结合监测分析和压力测试情况,基于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判断,完善监管指标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差异化的要求,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保持充足的损失吸收能力。附加监管要求不影响现有宏观审慎评估(MPA)规定的实施。

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

实施《附加监管规定》对上述1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有何影响,是否需要立即补充资本备受关注。

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根据《附加监管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在0.25%到1%之间,监管力度符合市场预期。入选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均满足附加资本要求,无需立即补充资本,不会影响信贷供给能力。同时,《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建立资本内在约束机制,提高资本内生积累能力,切实发挥资本对业务发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针对公开征求意见中建议降低或豁免部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并延长附加资本要求实施的过渡期的建议,监管部门并未采纳。

理由则是,综合考虑国际标准和我国银行业实际资本水平,《附加监管规定》设置的附加资本要求是适度的,既有助于提升系统重要性银行抗风险能力,也不会产生太大资本补充压力。目前还有1年多的过渡期,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指导,统筹做好附加监管指标的达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局局长李斌此前曾表示:“五组之间过渡比较平滑,整体水平与国际要求也是适应的。我们做了科学认真的测算,相对于我国银行业目前实际资本水平压力不大。”

温彬表示,成为系统重要性银行将接受更严监管,对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可持续经营能力等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对银行的资本管理提出更高要求,个别银行存在资本补充压力。同时,部分资本相对紧张的银行可能会为满足监管要求而适度放慢资产增长,影响盈利水平。

“考虑到银行一般会在监管要求之上,再主动留存一部分资本作为缓冲,避免资本充足率紧贴监管红线,如果在8.25%(即第三组要求)的基础上再加1个百分点,即以9.25%为底线衡量名单中银行资本充足情况,19家银行中有9家银行尚未达到这一底线。可见首批名单中的银行资本充足率整体达标压力有限,但在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个别银行仍有资本缺口待补充。”温彬表示。

“生前遗嘱”需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查

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附加监管规定》明确了恢复计划与处置计划(又称“生前遗嘱”)。

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

恢复计划应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恢复计划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应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处置计划实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首次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19家银行,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风险和管理状况,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于下一年度8月31日前提交危机管理小组审查。

对比征求意见稿,《附加监管规定》完善文中关于恢复措施与方案的要求,将《附加监管规定》第九条第(五)款中“包括自救资金安排、资产出售、补充资本、暂停或限制分红、压缩经营成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等”修改为“包括补充流动性、资产出售、补充资本、暂停或限制分红、压缩经营成本等”。

系统重要性银行每年更新恢复计划、每两年更新处置计划建议并于更新年度8月31日前报送危机管理小组,并且在内外部经营环境、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按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要求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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