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奉賢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 在如今快節奏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年輕人通過“買買買”來愉悅心情、釋放壓力。最近,滬上劉小姐一口氣在一家琴行先後買了3臺鋼琴和1臺小提琴。誰知琴還沒送到,琴行老闆卻被劉小姐拉黑了!劉小姐父親說自己女兒有抑鬱症,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要求退貨。那麼,抑鬱症可以被認定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嗎?如果可以,劉小姐父親是否有權要求退貨?

近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宣判了這起案件,判決劉父有權要求退貨。經過二審維持,目前該案已生效。

2020-4-23

原告劉小姐到被告琴行選購1臺鋼琴和1臺小提琴,合計23300元。

2020-4-24

原告付清錢款,被告將上述商品送至原告住所。

2020-4-25

原告再次通過微信向被告購買2臺白色鋼琴,被告知沒有現貨。

接下來的一連串微信消息讓人哭笑不得:

隨後,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51800元,並要求當天必須送到浦東新區某小區。得知當天不能送到後,原告當即拉黑被告法人王某。王某便及時安排將鋼琴送貨上門,但因該地址實際業主拒收,最終未能完成交付。

據劉父陳述,女兒早在2019年12月7日,就曾至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初步診斷爲抑鬱狀態。如今從來與樂器沒有交集的女兒竟然買了兩臺琴回家,這不得不讓人懷疑女兒病情加重了!

劉父立即陪同原告再次來到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被確診爲雙向情感障礙,目前爲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躁狂發作。後收治入院至2020年7月9日,出院後於門診隨訪配藥、開病假,末次門診記錄時間爲2020年8月3日。

2020年10月1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根據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鑑定所的鑑定結論,判決劉小姐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劉父爲其監護人。

因劉父與被告協商退款事宜無果,於2021年1月11日將被告起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

法院

要看購買樂器時的

民事行爲能力

上海奉賢法院認爲:在無法對原告購買樂器時的精神狀態和民事行爲能力進行鑑定時,應綜合原告的就診情況、日常行爲、交易發生的過程以及鑑定意見的鑑定結論進行綜合判斷:

法院認爲:

原告於2019年12月7日至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就診時,即被診斷爲抑鬱狀態,並要求原告服藥治療,說明原告當時的精神狀態已需要醫療干預。2020年3月23日起,原告因身體原因休假,期間存在一些反常舉動,對此原告工作律所也出具相關情況說明。

原告自身不會彈鋼琴,也不會拉小提琴,更沒有開設相關的培訓機構,購買如此之多的樂器,顯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從原、被告發生交易的聊天記錄看,原告缺乏普通消費者應有的謹慎、理性。在雙方協商送貨時間,交易尚未結束前,就直接拉黑被告。

2020年4月27日,原告即入院治療,與原告發生此次交易僅相隔2天。至2020年7月9日,原告出院後於門診隨訪,末次門診時間爲2020年8月3日。經過醫院2個多月的治療後,原告民事行爲能力仍然受限。

最終,上海奉賢法院認定2020年4月23日至4月25日原告不具備與被告訂立3臺鋼琴和1把小提琴的買賣合同的行爲能力。因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劉父事後對該行爲不予追認,故確認上述買賣合同無效,原告返還樂器,被告返還貨款。

法官說法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爲後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爲,則可能既不利於行爲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民事主體實施行爲的範圍受到限制,只能親自實施與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行爲,並承擔相應的行爲後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狀況的行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方有效。否則,將視爲效力待定的合同。

法條索引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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