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衆網·海報新聞記者 劉印紅 實習生 舒常海 通訊員 單娟 棗莊報道

近日,駕駛車輛未安全文明行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駕駛員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涉事車輛的所有人臨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被責令其限期整改。

據悉,2021年10月08日11時許,衛某某駕駛魯Q5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32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與518國道交叉路口處(西集南山-店韓路)向右轉彎時,與由東向西行駛的胡某玲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胡某玲受傷、車輛損壞。後胡某玲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現場勘查魯Q52***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衛某某因觀察路面情況不夠,採取措施不當,駕駛機動車未安全文明行駛、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由於涉事車輛的所有人臨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對所屬車輛及駕駛人監管不到位,主體責任未落實到位,未對駕駛員開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有效監督管理,對掛靠其公司名下的車輛未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從而使駕駛員思想麻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意識淡薄,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引發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駕駛員衛某某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

涉事車輛的所有人臨沂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存在責任心不強、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對其公司所屬駕駛員開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和隱患排查流於形式、沒有針對性開展安全培訓和隱患排查等問題。棗莊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公司下達《交通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整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