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誰該對“直播自殺”負責? 來源:中國經營網

文/方正宇

曾被認爲只有娛樂屬性的直播平臺,有時也會見證悲劇的發生。10月14日,一位女網紅在無數網友的圍觀中,直播了自己喝下農藥自殺的過程,結果因搶救無效而不幸去世。事件發生之後,陷入極度悲痛的死者家屬表示,正在考慮起訴那些在直播過程中起鬨的網友。那麼,到底誰該爲這起悲劇事件承擔法律責任呢?

這裏首先涉及到刑法學中的一個問題——幫助他人自殺是否屬於犯罪?在故意殺人罪中存在“情節較輕”的幾種情形,其中就包括“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由此可見,幫助他人自殺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幫助”的定義存在着嚴格限制,通常指根據自殺者要求直接參與殺人過程的行爲。誘騙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實施自殺行爲也可能構成犯罪。還有一種情況是,憑藉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導致他人自殺身亡,也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在以上幾種情形之外,“幫助”一般不做擴大化的解釋。

回到本次事件,當女網紅在直播間宣佈要服藥自殺時,的確有不少網友發表了慫恿她快點喝的言論。這樣的場景,有點類似於現實空間中有人登上高樓意圖自殺,圍觀羣衆中往往也有人會起鬨說“快點跳”。此類言論將自身的獵奇心理置於他人的生命安危之上,在道德上顯然是應當被譴責的。但是在法律範疇內,這些言行並沒有達到“幫助”他人自殺的程度,也不具備威脅或者誘騙的成分,最終實施自殺行爲的仍然是當事人自己。所以一般情況下,圍觀者並不需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相比圍觀羣衆,直播平臺纔是需要承擔起更多法律責任的那一方。根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直播內容審覈平臺,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自殺直播”這種形式,非但可能侵犯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客觀上也可能產生擾亂社會秩序的效果,屬於法律中不得通過網絡直播發布的內容。對此負有內容審覈責任的直播平臺,未能及時阻止相應內容的發佈,因此需要對由此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或許有人會爲直播平臺打抱不平——每時每刻都有無數場直播在進行,直播平臺如何才能及時發現哪些內容是有害的?要求他們對此負責,會不會有點強人所難?

對於這些問題,需要換一個角度來考慮。作爲商業機構,直播平臺天然具有追逐流量的屬性,而“自殺直播”客觀上能帶來短期內的流量提升,所以如果沒有在法律層面承受更大的壓力和風險,那麼直播平臺會不會推動或者起碼是放任這些內容的出現呢?所以儘管強化審覈可能意味着更高的成本,但這副重擔還是必須要讓直播平臺挑起來。

實際上,當初爲了爭奪流量,直播平臺早已在內部鼓勵甚至是壓迫形成極度的內容競爭,大小up主們爲了在競爭中成爲贏家,有時難免會走到譁衆取寵的方向,而直播平臺對此往往樂見其成,安心享受由此帶來的流量和利益。在本次事件中,有些網友之所以面對“自殺直播”仍然起鬨,就以爲這又是網紅們吸引流量的新套路。至於這種“一切皆娛樂”氛圍的形成,包括直播平臺在內的諸多商業機構恐怕難辭其咎。

也許只有承擔起法律責任之後,直播平臺才能真正致力於避免類似悲劇的發生。最簡單的一種處置方案就是,當發現直播內容可能涉及危害他人生命健康安全時,直播平臺應當第一時間切斷內容的傳播,同時根據直播者當初開設賬號時預留的信息及時與之聯繫,並嘗試聯繫公安、醫院等應急處置機構,爲有可能需要進行的及時搶救進行準備。另外,如果最終發現直播者只是爲了吸引流量而故意製造噱頭欺騙公衆,那麼直播平臺也應當採取封停賬號等處罰措施,必要時還可以報警要求追究直播者的法律責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預警機制,併爲之投入相應的人員和資源,應當逐步成爲所有直播平臺的“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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