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我出事了”!員工嫖娼被拘留15天無法上班被開除,仲裁和一審:公司賠4.3萬!二審會反轉嗎?法院判了

每經編輯 畢陸名

黃某某是XXX(福建)光學有限公司員工,於2014年11月11日建立勞動關係,2018年1月1日雙方再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從事操作工崗位,月工資爲底薪1650元/月+績效+加班費(含週末加班費)。

公司《員工手冊》系2007年制定,該手冊第十章第十條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開除處分,並視情節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2.員工連續無故曠工3日(含)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5日(含)以上者。

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8日期間,黃某某因嫖娼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實施行政拘留15天。

2019年5月24日下午ll:22,黃某某通過手機短信向公司生產現場管理員請假,短信的內容是“我出事了,被拘留半個月,我請假半個月回來?”,未告知被拘留原因。

2019年6月11日,上午1l:40,管理員短信回覆“你這種情況,我也諮詢過領導,沒辦法給你批假。”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其工會作出《申請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是:黃某某於5月24日晚臨時以短信的形式向公司生產現場管理員請假,聲稱其被拘留無法上班。管理員依據實際生產任務情況並請示後向黃某某短信回覆無法准假。在公司未准假的情況下,黃某某至今未到崗,系曠工。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的規定,擬給予黃某某開除處分。現將上述情況告知工會並請工會研究處理。

2019年5月31日,公司工會在該報告上寫明“同意開除”並加蓋工會章。

2019年6月1O日,黃某某到公司上班時,公司口頭告知黃某某,因其無故曠工按照《員工手冊》的規定,已經被開除了,但一直未向黃某某送達書面開除決定。

黃某某對公司的開除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賠償金43519.6元。

不過,公司又對裁決不服,向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向黃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43519.6元。

一審判決: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且解除的程序也不規範,屬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爲,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黃某某曠工,但是應該依據合法合規的管理手段和依據對黃某某進行管理,如果公司認爲,黃某某的行爲已經足以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麼公司也應該運用規範的解除程序,解除與黃某某的勞動關係。但公司提交的證據既不能證明其《員工手冊》的制定和運用已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也不能證明其工會的成立過程符合民主議定程序,因此,其依據《員工手冊》及工會作出的開除決定,作爲解除與黃某某勞動合同的行爲,不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依法不予認可。

再者,公司作出的開除決定,未送達給黃某某,其解除程序也不規範,因此,公司主張其系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無須向黃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不予支持。

鑑於公司於2019年6月1O日口頭告知黃某某,因其無故曠工,已經被開除。同時,黃某某也未再到公司上班,據此,一審法院可以認定雙方勞動關係於2019年6月10日實際解除。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向黃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3519.6元。

公司不服,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向法院提交福州金山投資區工會工作委員會開具的證明、公司工會接收高溫補貼的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福州市總工會向公司授予“先進職工之家”的榮譽牌匾照片,共同證明公司工會系依法成立並接受上級工會的管理。

二審判決:黃某某的行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黃某某僅僅發送一條短信以被拘留爲由向公司申請請假十五天,並未告知公司拘留性質、拘留原因、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以及聯繫方式等以供覈實,公司未予准許其請假申請並無不當。不予計算週六、週日,2019年5月24日起至該月30日,黃某某曠工5天;至6月10日黃某某出現在公司,其曠工天數達到11天,且始終未向公司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黃某某的行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公司已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知工會,並於2019年6月1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告知黃某某,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於2019年6月10日解除。公司系依法解除與黃某某的勞動合同關係,無需向黃某某支付經濟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規定,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435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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