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驚!員工被拘留手機關機聯繫不上,遭解僱要求公司賠償2.6萬,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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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L某某於2016年4月13日入職XX工業(上海)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的勞動合同。

2018年5月14日,L某某因尋釁滋事案被拘留。L某某打電話給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請假一週。公司一週後再聯繫L某某,L某某手機關機,無法取得聯繫。

2018年5月31日,公司以L某某曠工爲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2018年6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L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爲取保候審。

2018年10月18日,經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決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取保候審。

2019年4月2日,L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5805元。

經仲裁裁決,對L某某請求不予支持。L某某不服該裁決,遂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L某某未上班並非出於自身原因,公司解除違法,應支付賠償金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爭議在於L某某被拘留期間是否構成曠工。

對此,L某某於2018年5月14日因尋釁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變更爲取保候審,該期間L某某未上班並非出於L某某自身原因,且2018年10月18日,經公安機關決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取保候審;此外,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L某某因該案被確認存在違法行爲。

基於此,L某某並不存在無故不出勤的情形,不符合曠工的構成要件,故公司以曠工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法缺乏依據,系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賠償金。

據L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經覈算,公司應支付L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16.65元。

依據規定,判決公司支付L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016.65元。

不過,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L某某未上班且沒告知公司真實原因,算曠工。

二審判決:L某某未告知公司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逾十日未出勤,公司解除不違法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L某某於2018年5月14日因尋釁滋事案被拘留,直至2018年6月15日變更爲取保候審,該期間L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向公司提供勞動並非L某某的個人意願。但是,2018年5月14日L某某在還未被拘留,剛到派出所接受詢問的時候,曾打電話給同事,告知家中有事請假一週,此時,L某某並未將其可能失去人身自由的情況一併告知公司。

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在2018年5月31日前已知曉L某某被拘留情況,L某某自2018年5月21日起逾十日仍未正常出勤,且在可以的情況下未說明合理理由,公司在無法聯繫到L某某的情況下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解除L某某勞動合同,難謂違法。L某某關於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原審法院所做判決有誤,本院予以更正。

綜上,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L某某的訴訟請求。L某某卻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根據規章制度解除與L某某的勞動合同不違法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L某某與公司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係,L某某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公司應依約支付報酬等。L某某於2018年5月14日因尋釁滋事案被拘留,至同年6月15日變更爲取保候審,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向公司告知情況。公司在無法聯繫L某某,不知L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無法來公司上班的情況下,根據公司規定解除了與L某某的勞動合同,二審法院認爲公司沒有違法,本院予以認可。

L某某主張公司應主動調查,即使不調查也應意識到只有被公安機關羈押,纔是L某某不來上班的唯一可能,該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L某某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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