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金城銀行第八大股東違反相關規定,擬被限制表決權等

天津首家民營銀行——金城銀行第八大股東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因在入股金城銀行期間違反相關規定,天津銀保監局擬限制其在金城銀行表決權、提名權等五項權利。

近日,天津銀保監局披露的《監管強制措施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顯示,經查,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在入股金城銀行期間,涉嫌違反《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等相關規定,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第四十八條第(六)(七)(十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天津銀保監局擬限制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在金城銀行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第四十八條爲商業銀行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可以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限制商業銀行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

其中,第(六)(七)(十二)項分別指違反承諾或公司章程;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其他濫用股東權利或不履行股東義務,損害商業銀行、存款人或其他股東利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爲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爲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採取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天津銀保監局還表示,因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送達告知書,現依法向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公告送達《監管強制措施事先告知書》(〔2021〕4號)。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需要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到天津銀保監局領取,逾期視爲送達。可在接到本告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天津銀保監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視爲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金城銀行2020年年報顯示,截至2020年末,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在金城銀行持股數爲1.5億股,持股比例爲5%,爲該行第八大股東。此外,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有兩筆股權被凍結(6000萬股爲輪候)。

天眼查顯示,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於1993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王良平,註冊資本爲5.1億元,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商品房銷售;家居裝飾;網絡安裝工程;資產管理(金融資產除外)等。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由北京鑫聚寶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全資控股,北京鑫聚寶商務服務有限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被法院列爲限制高消費企業,曾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

天津金城銀行於2015年4月27日開業運營,註冊資本爲30億元,由16家發起人發起設立,全部爲民營資本。截至2020年末,金城銀行的資產總額爲256.44億元。2020年,金城銀行的營業收入爲5.78億元,同比下降21.57%;歸屬於母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0.43億元,同比下降7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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