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丹萍 

財險市場格局正在重塑。恰值車險綜改一週年之際,財產保險領域的兩大業務板塊,車險與非車險正呈現“平分秋色”姿態。受車險綜合改革影響,2021年國內財產險市場保費增速顯著低於歷史年度複合增速,但非車險業務保費增速較上年有所提升,佔比已提升至接近五成。

藍鯨保險從業內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近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就萬能險經營管理行爲向業內徵求意見,意在引導萬能險迴歸保障本源,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萬能險本是發達成熟金融市場的主流保險產品,此前卻在國內保險市場“異化”發展,收益上錯配、時間上錯配、流動性上錯配,資產負債平衡難以爲繼,導致行業陣痛,這顯然需要扭轉。

總的來看,《辦法》全面涵蓋萬能險經營管理、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大類別,全方位、系統性進行規範。萬能險,這款一度飽受資本市場熱議和行業爭議的產品,也將進入新的發展階段。

萬能險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鼓勵開發二十年及以上產品

2012年開始的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爲提升保險公司投資收益率打開了窗口。靈活的萬能險產品通過高結算利率、隨時可贖回的特質,滿足了客戶短期限、高收益的預期,風行保險市場,2015年、2016年,萬能險是市場增速最快的產品,2016年萬能險市場規模接近1.2萬億,佔比將近40%。

一些保險公司還將萬能險的融資功能發揮得淋漓盡致,在資產驅動負債模式下,通過中短存續期產品加以採取激進的投資策略,在短時間內異軍突起。

但隨着險資舉牌等爭議事件和資產負債久期錯配等問題浮出水面,監管部門加大了對中短存續期、理財屬性過重的保險產品的監管,推動行業迴歸保障,萬能險保費增長顯著下降。

有業內人士將此次《辦法》的下發視爲信號,監管有意引導萬能險發展新方向,譬如限制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保證收益率穩定真實、對資金運用設限、對銷售人員提出要求等。

“短錢長投”是以萬能險爲代表的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顯著特點,也是亂象的根源所在。因此,《辦法》強調,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合理調整退保費用、部分領取費用、保單持續獎金等產品設計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保單持續獎金髮放時點不得早於第五個保單年度末。

同時,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外,其他產品和附加險不得設計成萬能型。

“核心是將萬能險長期化,對產品期限實施更加嚴格的控制”,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保險系主任郭振華在接受藍鯨保險採訪時表示,對於保險公司來說,此前中短存續期的萬能險可以作爲營銷手段,或是衝刺保費規模,或是搭配銷售高利潤產品,未來的監管基調則是鼓勵長期、體現保障。

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對於萬能險產品,消費者十分關注收益率,但在實際過程中,一些市場主體會將萬能險的結算利率調高來吸引客戶,卻給自身“埋雷”。

2020年8月,銀保監會曾約談12家人身險公司總經理和總精算師,即是發現部分人身險公司萬能險賬戶財務收益率低於實際結算利率,存在利差損等風險隱患。

因此,《辦法》明確,保險公司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保險公司應當主要根據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並結合對未來投資收益率的預期等因素,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並定期評估結算利率水平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結算利率。

相比現行規定,《辦法》新增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單獨賬戶提取特別儲備,用於平滑未來的結算收益,其權益屬於保單持有人。特別儲備的計提應基於明確的盈餘分配規則,不得爲負,且只能來自於實際投資收益歸屬於保單持有人的部分與結算利息之差的積累。特別儲備的規模應保持在合理的水平,若連續四個季度超過萬能單獨賬戶價值的10%,超出的部分應作爲萬能單獨賬戶結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來三個季度內平滑分配給保單持有人。

需要關注的是,監管一再強調保險公司應關注利差風險。《辦法》明確,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高、中、低三檔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於5.5%、4%和最低保證利率。銀保監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演示利率上限。

而根據保監會2009年下發的《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用於利益演示的萬能險高、中、低三檔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於6%、4.5%和最低保證利率。

《辦法》還規定,萬能險應當提供最低保證利率。最低保證利率應按照審慎原則確定,並不得爲負。

郭振華分析調低演示利率結算利率與實際收益率掛鉤意在提醒保險公司注意低利率環境下的面臨的利差損風險不過其也指出在審慎穩健的前提下若萬能險最低收益可爲負值投資操作空間大或許有希望取得更高收益萬能險產品也會更具吸引力

銷售人員有要求:具有1年以上保險銷售經驗,並通過專項測試

資金運用也是萬能險發展過程中的一大風險點,在此方面,《辦法》予以強化監管,要求根據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運用萬能險資金投資,應當嚴格控制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等,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其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本覆蓋能力之內。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萬能單獨賬戶所投資資產的期限,加強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流動性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5%;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流動性資產、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定義遵照銀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

此外,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萬能險產品銷售管理,規範銷售行爲,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銷售人員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確保銷售人員全面、準確理解萬能險產品。未來,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當滿足以下條件:具有1年以上保險銷售經驗,並無不良記錄;接受過必要的專項培訓,並通過專項測試;銀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郭振華指出,該項規定或會產生相當影響,其指出,目前各家壽險公司開門紅期間主打的產品形態都是“年金+萬能險”模式,假如銷售資歷不足一年的“新人”無法銷售萬能險,一來影響公司保費規模,二來純保障性產品銷售難度大,銷售人員或存活率更低、脫落率更高、流動性更大。

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產品,還不得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混同;爲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爲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保人退保,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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