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萬能險迎來全面規範!期限不得低於5年,代理人要有1年銷售經驗

記者| 苗藝偉

萬能險這一曾經風光無兩,被營銷爲“理財產品”的保險產品正迎來銀保監會的全面規範。

近日,銀保監會向保險公司下發了《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涵蓋了要求保險公司提高萬能險的銷售門檻、嚴格結算利率,同時,鼓勵險企發展超過5年的長期萬能險、提高產品的保障功能,並嚴格控制後端資金運用等多項內容。

此外,銀保監會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在20223月1日前報告涵蓋萬能險保費規模、業務佔比、賬戶與產品基本情況等內容。

界面新聞記者獲悉,《意見稿》的內容包括了萬能險的經營管理、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

《意見稿》指出,所謂“萬能險”,是指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具有保險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以及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同時設立單獨保單賬戶,且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的人身保險產品。

在保險公司對萬能險的經營管理方面,《意見稿》要求,險企應確保萬能險業務的發展與公司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並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及時掌握重大變化和潛在風險。

在產品設計、銷售方面,《意見稿》要求,除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外,其他產品和附加險不得設計成萬能型,且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同時,銀保監會還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結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等方式,進一步提高萬能險風險保障水平。保險公司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當滿足具有1年以上保險銷售經驗,且通過專項測試,對銷售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產品結算利率方面,意見稿》也着重指出,保險公司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保險公司應當主要根據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並結合對未來投資收益率的預期等因素,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並定期評估結算利率水平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結算利率。

在萬能險產品的投資端,《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運用萬能險資金,必須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保險公司運用萬能險資金投資,應當嚴格控制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等,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

除此之外,萬能單獨賬戶流動性管理有着更嚴格的流動性管理要求,流動性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5%;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

一位大型保險公司的資深保險代理人向界面新聞表示,現階段,保險代理人員流動較大,且脫落率較高,不允許新人銷售萬能險,或對該險種的銷售產生巨大影響,但最終效果與保險公司的具體執行情況有關。

他表示,由於萬能險集保險保障和高收益於一身,但卻一直存在輕保障、重理財的弊端,萬能險在銷售中往往被包裝成爲理財產品,不少萬能險產品結算利率達4.5%至5%,甚至高於大多數銀行的理財產品,銷售火爆,幾乎都要靠搶。

但實際上,以“年金+萬能險”爲例,投保人的年金主險保費遠小於附加險的保費規模,這也就是說投保人花的錢實際上買了一份理財產品。附加萬能險之後,反而變成了返還早、期限短的短期理財,越來越背離保險定位。

同樣,在保險公司側,通過萬能險“資產驅動負債”模式來實現保險業務規模的迅速擴張,被諸多中小險企視作規模利器,但卻也讓這些險企爲了鋌而走險,在權益類投資上忽視風險而一味博取高收益,甚至面臨償還能力不足的風險。

值得一提的是,六年前,以萬能險爲主要產品的華夏人壽等險企曾在A股激進投資引發市場關注。例如,在“寶萬之爭”事件中,“萬能險”曾作爲“寶能系”重要資金來源而成爲被關注的重點。隨後,2016年,“6000億萬能險將撤出A股”的謠言一度引發不少“萬能險概念股”下跌,並被當時的保監會緊急闢謠。

萬能險風險引起監管注意,2017年,原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人身保險公司產品開發設計行爲的通知》(134號文,快速返還與附加萬能險已經被禁止,並將萬能保險責任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下調0.5個百分點至3%降低利差損風險,並要求部分萬能險在內的中短存續期產品逐漸壓降規模,逐漸實現風險軟着陸。

此次,銀保監會再次全面規範萬能險發展,強調萬能險的長期保障功能,將與2015年發佈的《萬能保險精算規定》2017年發佈的“134號文”,共同完善萬能險監管制度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