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一輛載有44名中國遊客的旅遊大巴在老撾發生多人死亡的嚴重交通事故,其中1名受傷男孩回國後多次入院治療,但一直未獲得賠償。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代理律師處瞭解到,近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有兩家旅行社連帶賠償該男孩各項損失14萬餘元。

琅勃拉邦車禍現場

回國後多次入院手術,但一直未獲賠償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瞭解到,這起訴訟中的受傷男孩李明(化名)家住南京市江寧區,2019年8月19日江蘇旅行團在老撾琅勃拉邦遭遇車禍時,李明還不滿15週歲。

在這起事故中,一輛載有中國遊客的旅遊大巴在琅勃拉邦傾覆墜崖,車上44名中國公民中,13人不幸遇難,31人受傷。李明的爺爺、奶奶、姐姐在事故中不幸去世,事故發生後,李明被送回國內治療。鼓樓醫院影像檢查診斷報告顯示,李明全身多處骨折、積液等。從2019年8月至2020年11月這一年多時間裏,他多次入院手術、治療。

李明是經南京某旅行社招攬並簽訂出境旅遊合同,由蘇州某旅行社具體安排,跟團前往老撾旅行。但在事故發生後,一直沒有獲得賠償,於是李明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明的父親)訴至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兩家旅行社共同賠償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31萬餘元。

法院:採納兩家旅行社連帶賠償主張

庭審中,南京某旅行社辯稱,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存在侵權行爲,該事故涉及到車輛本身的問題和道路問題,應當由其他責任主體進行賠償。蘇州某旅行社表示同意南京某旅行社的意見,同時辯稱,該團是由南京某旅行社進行招攬,應該由其承擔責任。

江蘇寧通律師事務所的潘翔律師接受江寧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爲李明提供援助。

潘翔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報名旅行社參團出遊遭遇車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告可以選擇提出合同之訴或者侵權之訴。經與原告及其家長商議,最終確定以健康權糾紛爲由提起訴訟。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原告的損害系因老撾車輛的侵權行爲所致,而老撾車輛系受蘇州某旅行社委託,其提供服務的行爲應視爲該旅行社的侵權行爲。而南京某旅行社雖非本案直接侵權人,但旅遊法第71條規定的賠償責任並未對賠償性質作出限制,故法院對原告要求兩家旅行社連帶賠償其損失的主張予以採納。

判決:賠償14萬餘元,返還醫保支付款項

經審覈,李明的醫療費票據金額爲21萬餘元,除去醫保統籌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法院認定其醫療費用爲12萬餘元。

潘翔告訴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金,雖然旅行社方面認定李明未構成傷殘,主張不應支付,但法院認定李明系未成年人,且因事故致面部受傷,精神損害客觀存在,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爲4000元。

10月18日,鼓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兩家旅行社連帶賠償原告李明各項損失14萬餘元;兩家旅行社連帶返還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醫保統籌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醫療費9萬餘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還了解到,此前潘翔作爲法援律師,爲江蘇旅行團老撾車禍中來自江寧區的遇難者親屬提供援助,最終7名遇難者的家屬與兩家旅行社達成調解協議,共獲賠465萬餘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萬承源

校對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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