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警惕!借車給醉酒朋友開,車主也被判刑

來源:江蘇新聞

車是自己的,借給朋友,

車主也可能成爲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記者10月19日從常州溧陽市檢察院獲悉,

小周明知自己的朋友小慧飲酒了,

還把自己的車借給她開導致事故。

最終,小周的行爲

也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事情要從5月的一天晚上說起,剛剛擺攤結束的四個小年輕來到溧陽市一家燒烤店一起喫夜宵。4人邊喫邊聊,18歲的小慧聊到最近的傷心事,情緒低落,便叫店員拿來些啤酒。藉着酒勁她傾訴苦楚,朋友們在邊上開導勸慰,小慧的心情終於好了不少。

夜宵結束後,開車的小周負責送大家回家,到了小慧家門口,她卻沒有回家的意思,就想讓小周帶自己再兜幾圈。就這樣,小周帶着她開車在附近又轉了一會。“給我開一會吧!”最近在學車的小慧突然開口說。“你有駕駛證嗎?”小周問。“當然有!”爲了開車過個癮,小慧撒了謊。此時,坐在副駕駛的小武又再次確認小慧是不是真的有駕照,小慧還是給出了肯定的答案。

坐上駕駛位後,小慧就將車開到大道上,不熟悉路況的她把車開到了反向車道,經同伴提醒正準備掉頭,卻突然被一輛麪包車撞上,麪包車司機隨即報了警。交警到現場後發現小慧飲酒,便將小慧帶往醫院抽血查驗酒精含量。經查,小慧血樣中酒精含量爲85.7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險駕駛罪 。

而小周也被公安機關列爲共同犯罪嫌疑人。他一時蒙了,殊不知自己明知他人飲酒後任其駕車,也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隨後,兩人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溧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溧陽市人民法院判處小慧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判處小周拘役一個月,緩刑兩個月,並處罰金 。

檢察官提醒,《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明知他人飲酒而將機動車交由他人醉酒駕駛的,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

(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記者 / 馮珂

責任編輯:朱學森 SN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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