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央行條法司劉曉洪:健全平臺企業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規範平臺經濟競爭秩序

10月21日,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劉曉洪在2021年金融街論壇年會“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法治保障”分論壇上發表了主題演講。

劉曉洪表示,“金融是實體經濟的血脈,金融機構要堅守服務實體經濟的本分。同時,要推動金融領域立法修法工作,完善金融法律體系。”

金融法治取得長足進步

近年來,金融管理部門密切配合立法部門,推動金融領域立法修法工作,金融法治取得長足進步。

第一,基礎法律制度得到完善。《民法典》頒佈實施,爲金融市場的序運行和金融業務的依法開展奠定堅實基礎。《證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訂出臺,有力打擊了金融犯罪。《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正式出臺,爲治理非法集資和各類非法金融亂象提供製度依據。

第二,監管制度得到健全。《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規範了金融控股公司行爲,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實現對產融結合的有效監管。《統籌監管金融基礎設施工作方案》的出臺加強了重要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

第三,金融違法處罰規則得以強化。新《證券法》《防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顯著提高了行政處罰標準,《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金融犯罪行爲的刑事責任。

第四,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建設得以完善。人民銀行先後出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和《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並且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從嚴加強徵信監管,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和信息安全。

堅持金融持牌經營原則

同時,劉曉洪指出,“當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仍顯不足,現行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項,滯後於金融機構改革和發展實踐。”對此,他提出了四點建議。

第一,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已將“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明確寫入立法目的,引導金融體系迴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定位。

第二,修改《商業銀行法》,引導銀行迴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人民銀行起草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將完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規則,明確區域性商業銀行的本地化經營要求。尊重商業銀行自主經營權和市場主體地位,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第三,健全審慎監管基本制度。近兩年,人民銀行加大立法統籌協調力度,加強與銀保監會、證監會的溝通協調,出臺多項審慎監管制度。他指出,下一步還需要加快出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明確界定地方金融組織的範圍以及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壓實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與風險處置責任。

第四,健全平臺企業金融監管法律制度,規範平臺經濟競爭秩序。近年來網絡平臺企業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金融體系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發揮的作用。但他也指出網絡平臺企業也普遍存在無證或超許可範圍從事金融業務、公司治理不健全、規避監管、不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嚴重違規問題。

劉曉洪表示,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但相關監管法律制度尚顯薄弱,對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支撐作用不足。金融管理部門正在持續彌補該領域監管制度短板,堅持金融持牌經營原則,按照業務實質將平臺企業各類金融業務納入監管。

(作者:邊萬莉,實習生羅文俊 編輯: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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