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放銃老人因祖傳手藝獲刑,“情法衝突”如何“情法兩盡”

當地法官未必有時間常態化深入基層去做放銃手的工作,但鄉鎮幹部有足夠多的機會來告知放銃手正面臨的法律風險。

文/王琳(法律學者) 編輯 遲道華 校對 趙琳

今年9月,做了幾十年放銃人的羅守義及其妻子,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三緩三”。73歲的羅守義覺得很委屈,認爲放銃就是一門祖傳的“手藝”。一直使用老年手機的他到現在都不知道,在網上,自己的案子已經成了當地政府宣傳的“反面典型”。

和羅守義一樣遭遇的,還有其他一些放銃人,時間跨度十餘年。但個案的處罰並沒有對“放銃”這個古老的行當帶來決定性的衝擊。還在等待法院判決的另一位放銃人張顯強對媒體表示,今後不會再放銃了。但據媒體報道,張顯強之前所在那支“接老爺”的隊伍正在猶豫,要不要找一位新的放銃人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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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該移風易俗的“鄉俗”

在湖南鄉俗裏,放銃是“白喜事”和“接老爺”等民俗活動中必備的、也是最具顯示度的組成要素。放銃人手持裝着自制黑火藥的鐵銃,走在由旗手、嗩吶手、鑼鼓手等組成的隊伍中,每到關鍵時間或地點,放銃人就要點燃引信,讓鐵銃轟響一聲。在湖南鄉下長大的我,對放銃記憶尤深,但我一直認爲,這個讓人又驚喜又恐懼的鄉俗早該納入新時代“移風易俗”的清單了。

以“千百年來都這樣”作爲抗拒改變的理由,本也站不住腳。雖然我國宋代就已發明了火藥,但宋以來歷朝歷代,都對民間擁有火藥及其製作原材料嚴加管控。鐵銃的出現則更在近代。放銃根本不可能是“千百年來的傳統”,對放銃更恰當的評價,或許應該是近代的糟粕。隨着社會的演變,放銃及放銃所必須的自制火藥,風險程度愈發嚴重。

從司法實務的視角觀察放銃人的罪與罰,在罪與非罪上並無太大爭議。羅守義等案,從偵查到起訴到審判,應該說,在事實判斷和法律判斷上,是達成了多數共識的。

株洲市淥口區人民法院近日也通過微信公衆號以集中審理的三起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向公衆普法。文章稱,儘管“白喜事”放銃屬於傳統民俗,但會導致民間自行製造、買賣、運輸、儲存黑火藥等一系列違法行爲的發生。

也有論者認爲,放銃就如放禮炮,銃內並不加裝鐵砂,不過圖個響,並無殺傷力,不應動用司法資源以刑律處之。但在刑法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本就是抽象的危險犯罪,亦即未造成危害後果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因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併發生爆炸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在罪重或罪輕和具體的罰責上,法院又將另有裁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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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難解的“情法衝突”

羅守義等放銃人捲入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之所以備受媒體關注並引發社會爭議,真正的問題在於,爲何長期以來,放銃和放銃人活躍於鄉間民俗活動,未受干預,而“突然”就入罪了?這種情理法的衝突,在司法中是否可以網開一面?

從羅守義等個案中其實可以看出,本案的情理法衝突並不顯著。或者說法律本不外乎人情。羅守義作爲放銃人,其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目的指向非常明確。羅氏夫婦既無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無實際發生危害後果,這就是法院給其夫婦判罰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的理據,也是情法交融的裁判體現。

而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也不是“突然”入罪的,放銃人因此罪被判罰,在湖南基層法院間或有之。檢討這次株洲法院集中審理類似個案,與其說是當地法院集中對放銃人下“狠手”,不如說是法院想借集中審理的方式廣而告之。過往的審理一案,未能達到教育一片的目的,這次就集中行動,線上線下釋法解惑,以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應當說,放銃在鄉俗中的存在,就是地方普法效果欠奉的明證。沈家本曾以“情法兩盡”爲新舊法學的核心要義。媒體尤愛從情法衝突的層面解構具體個案。

殊不知,古今中外,所謂“情”,既有人之常情,利害之情,人情世故,更重要的,還有事實情節。情融入法,法體現情。所謂法治,是包括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在內的,一個動態的法的實現過程。我們過度關注司法的結果,但在治理層面,源頭的預防顯然更重要。

“情法兩盡”不僅是對法官的要求,更是對肩負基層治理與社會秩序維護責任的基層官員的要求。面對基層糾紛和社會治理,需要基層官員在法治理念、法治素養、法律規範、邏輯思維和權力運行模式的指引下,通過兼顧情法兩端的治理舉措,努力實踐“誰執法誰普法”的重任。

當地法官未必有時間常態化深入基層去做放銃手的工作,但鄉鎮幹部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在日常工作中有足夠多的機會來告知放銃手正面臨的法律風險。鄉鎮幹部更有責任和義務在移風易俗上實踐“情法兩盡”。唯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消除圍繞“放銃”這一鄉俗所產生的“情法衝突”,並讓與此相關的司法裁判在民間能有更多共識與可接受度。這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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