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分組審議:建議電信金融互聯網公司有過錯應賠償 

21世紀經濟報道 王峯 北京報道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據公安部統計,2020年,全國共立案電信網絡詐騙案件92.7萬起;佔全部刑事警情的比例超過40%,造成羣衆損失353.7億元。

面對高發、頻發的電信網絡詐騙形勢,分組審議時,有建議稱,要加大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提高罰款金額,將草案中普遍從5000元-1萬元起步的罰款金額提高到10萬元起步。還有建議稱,要對參與電信網絡詐騙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從業禁止。

電信網絡詐騙已產業化、鏈條化,分組審議時,有建議稱要加大對個人信息泄露和資金違法支取、流轉的打擊力度。

對專業技術人員從業禁止

電信網絡詐騙越是囂張,對其的打擊越要加大力度。

分組審議時,韓曉武委員建議,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懲處一定要有相當的力度。“現在草案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罰款金額一般都是1萬元起步,個別條款是5000元,總的感覺太低了,不利於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不利於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綜合治理局面的形成。”

“要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罰款金額。罰款金額應該10萬元起步。”他說。

韓曉武還建議,在法律責任部分,應該增加明確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不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負有嚴重責任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個人,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要按照刑事法律規定接受處罰。“要讓相關人員意識到,不按照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規定辦,後果是相當嚴重的,不單是要被罰款,還有可能坐牢。”

高友東委員指出,隨着電信網絡技術的發展,詐騙手法越來越先進,其中有一個重要因素是部分精通專業電信網絡技術,具有專業資格的技術人員參與其中。

高友東委員建議,對於這類需要專業技術上崗的技術人員涉及電信網絡詐騙罪時,可參照證券市場對違法人員設定禁入制度,除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外,還可以增加禁業懲戒條款,對涉詐的電信技術人員專業資格進行取消和限制。

草案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金融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義務,造成電信網絡詐騙損失擴大的,根據過錯程度等情況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宮蒲光認爲,該條法律責任的力度還不夠,建議增加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法律責任。這既有利於救助受害者,也有利於壓實企業反詐騙主體責任。

“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尤其要發揮互聯網公司的作用,互聯網平臺掌握着大量數據,也有分析能力。充分利用互聯網企業的數據和技術優勢,爲其賦權也讓其擔責,才能爲新型犯罪治理開闢新路徑。”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豔東說。

打擊關聯犯罪

電信網絡詐騙已經形成了產業鏈,在上游涉及違法獲取個人信息,在下游涉及違法支取資金、洗錢等。因此,分組審議時建議加強對上下游違法犯罪打擊力度。

劉修文委員建議,進一步增加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規定。“草案關於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大多是援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但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基本法,規定的都是一般性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本法作爲專門法,應進一步規定更嚴格的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並突出針對性,如可針對非法蒐集、倒賣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等規定相應打擊治理措施等。”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偉介紹,有關部門數據顯示,第三方支付公司成爲洗錢團伙重要通道,涉詐資金經第三方機構洗錢佔比達30%至40%,有的專案中某第三方機構每天就爲詐騙集團洗錢1億元;在某地的一起案件中,3400萬元被騙資金在不到兩個小時內被迅速拆分至200多張銀行卡。

劉修文委員建議,進一步加強對現金支取的管理。“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個人通過銀行自動櫃員機(ATM機)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資金24小時到賬等,建議進一步梳理吸收到本法中來,並進一步研究規定通過非銀行櫃檯渠道(網銀、POS機、電話轉賬)由個人賬戶向個人賬戶、可疑公司賬戶大額轉賬的延遲到賬等措施。”

羅保銘委員也建議,提高打擊關聯犯罪力度。“電信詐騙犯罪當中,負責與被害人聊天、讓被害人轉錢,只是詐騙犯罪當中的一個環節。在實施犯罪前,實施詐騙人員需要購買手機卡、微信號或者QQ號、第三方取款人、收款銀行賬號或者收款二維碼、公民個人信息,虛擬定位等等,需要很多配套條件,現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已經初步形成產業化、專業化,其賣手機卡或者取款第三方等獲得的利益,比一般直接實施詐騙人員還多,犯罪意願也強烈。”

“應對傳統犯罪,更多的是從後果與行爲入手,打擊以身試法的罪犯。打掉一個搶劫團伙,就維護了一方平安。但是,如果僅注重現象治理,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就會形成割韭菜效應。如果只抓捕最終收錢的團伙,而放任其他犯罪工具的泛濫,就會出現‘一波還未平息,一波又來侵襲’的效應。”高豔東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反詐要避免誤傷

電信網絡詐騙高發頻發,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涉及面也極廣,如何精準打擊,避免誤傷,誤傷之後又應該採取怎樣的救濟措施?

草案中多處提出,對異常賬號或者電話卡“應採取限制”“限制、暫停有關電話卡功能”。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宮蒲光認爲,這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反詐騙、防詐騙中也要有保護正常用戶權益的意識和相應的規定。

具體而言:一方面要精準,儘可能提高被限制服務對象的精準度,實行“限制服務”要有嚴格的內部審批程序,做到慎重使用限制服務;另一方面,要對限制服務對象履行告知義務,儘可能減少相應的損失和負面效應。

宮蒲光介紹:“我所在的中華慈善總會,去年疫情期間因接收捐贈向社會廣泛宣傳並公佈了賬號,被網絡詐騙團伙利用,去年我們賬號被有關部門關閉了5次,今年被關閉9次,都是一些縣級公安局甚至基層派出所作出的決定,爲了解除限制,磨破嘴、跑斷腿,還造成嚴重損失。”

呂薇委員也說:“實踐當中存在誤傷的情況,現實中存在二次電話號碼的現象,銷號以前的使用者可能實行過詐騙行爲,從而使新的電話號碼使用者的註冊賬號被關停,造成損失。這一部分人本身是沒有過錯的,所以要對誤傷採取一些救濟措施。”

“在此前的反電詐專項整治活動中,執法機關往往礙於隱蔽性強或變動不居的新型網絡詐騙手段而不敢貿然採取相應措施,或是沒有一套統一、明確的執法標準,使部分問題久拖不決,致使電信網絡詐騙長期處於高發態勢。”高豔東說。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有助於夯實執法基礎和保障執法精準、程序正當,同時加強執法部門工作的法治化和規範化,防止權力濫用、不用的現象出現,最大限度杜絕執法違法結果的發生。”高豔東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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