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被罰 屢錯報非現場監管報表數據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溫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銀保監罰決字〔2021〕29號)顯示,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屢次錯報非現場監管報表數據。蒲國飛、李勇、富春江對上述違法行爲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對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對蒲國飛警告;對李勇警告;對富春江警告。 

官網顯示,浙江稠州商業銀行初創於1987年,200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2006年由地方城市信用社改建爲商業銀行。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9年2月19日,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發佈了關於蒲國飛任職資格的批覆(溫銀保監復〔2019〕15號),覈准蒲國飛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風險總監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爲原文:

(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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