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爲,是重大交通安全隱患之一。都知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但往往有些人心存僥倖,不斷觸碰法律的底線。

2021年10月16日12時,臨沂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隊直屬大隊民警在臨沂南收費通過查緝布控系統對彭某駕駛的車輛存在未按規定購買交強險進行攔截,在攔截過程中,彭某極不配合,交流過程中,執勤民警察覺駕駛員彭某存在飲酒行爲,將彭某帶回執法站進行進一步調查。經對彭某使用酒精測試進行酒精檢測,檢測結果顯示爲47.4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進行強制措施處罰。(通訊員 胡發信 孫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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