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合規險企擴容!互聯網人身險業務迎重大監管規範 業內預計互聯網保險投保覆蓋率提高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作爲《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重要配套文件,《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終於靴子落地。銀保監會今日下發通知,要求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實施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並進一步強化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業內人士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約有34家壽險公司將符合《通知》中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的要求。此外,《通知》還將利好頭部險企以及專業中介機構。《通知》體現的促進互聯網保險普及的思路,預計互聯網保險的投保覆蓋率將進一步提高,爲市場帶來健康並可持續的增長。

十年期以上普通壽險、年金險申請門檻有下調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通知》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經營條件。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同時,細化了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所需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

此外,《通知》還明確實施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保險業務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及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產品。細化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覈保“空心化”等問題。

其中,《通知》最受關注的焦點在於,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須符合五項要求:

一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二是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三是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四是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五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爲B級(良好)及以上。

根據財聯社此前報道,《通知》的徵求意見稿早在今年1月6日就已業內下發。正式版《通知》較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區別不大,但下調了保險公司申請十年期以上普通壽險、年金險的門檻,其中對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的要求由50億元下調到了30億元。

某壽險公司總精算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根據此前公司內部測算,符合50億要求的保險公司只有十幾家。”而在《通知》下調至30億後,按照“13精”的統計,約有34家壽險公司,都是符合這一要求。

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 重視保險消費者權益

《通知》還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銀保監會方面表示,《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並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範圍,並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後處置機制,對於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並整改。

此外,對於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通知》中處處體現。例如,通知第六條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建立便捷高效的在線服務體系,保險公司應保障每日無間斷在線服務,消費者諮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於95%。保險公司客戶服務人員不得主動營銷,其薪資不得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銷售考覈指標掛鉤等。與徵求意見稿相比,《通知》將消費者諮詢或服務請求接通率不低於90%上調到了95%。

這些監管背後的邏輯在於,近年來互聯網保險發展較快,已成爲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於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各界關注。

銀保監會方面也表示,《通知》進一步強化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消費者的保護。在經營主體方面,對保險機構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明確要求,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的快退的慢等服務問題。在產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範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在改進監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規模險企、專業中介機構受益 預計互聯網保險投保覆蓋率提高

慧擇奇點保險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認爲,《通知》將利好專業互聯網保險中介機構的長期發展,具體而言:從消費者角度,《通知》所體現出的監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費者角度,旨在爲老百姓提供更實惠的產品、更便捷的服務,真正發揮互聯網保險產品“普惠”特點,有效促進互聯網保險產品的“普及”,預計互聯網保險的投保覆蓋率將進一步提高,爲市場帶來健康並可持續的增長。

從保險行業角度,《通知》解決了衆多中小保險公司因機構佈局不足無法與大公司同場競技的問題,併爲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 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的互聯網銷售提供了明確的政策基礎,堅定了保險行業整體向互聯網轉型發展的信心。從細分的保險中介行業角度,《通知》要求代銷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專業中介機構應具備不低於保險公司要求的技術能力、運行能力和服務能力。

面對《通知》的嚴格要求,中小險企該何去何從?有中型壽險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財聯社記者坦言,雖然影響不小,接下來會先把能轉線下的業務保住,然後努力做符合監管要求的線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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