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金城銀行股東擬被限制表決權 

本報記者 慈玉鵬 張榮旺 北京報道

《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注意到,天津銀保監局公開表示,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亞太公司”)在入股天津金城銀行期間涉嫌違規,擬被限制其在天津金城銀行股東大會召開的請求權、表決權等權力。

目前,監管機構不斷加碼銀行股東管理,防範股東風險,今年陸續推出《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等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問題股東的管理。

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瞭解到,銀行尋找資金入股補充資本金的過程中,有時處於弱勢地位,部分企業會藉機提出不當要求,銀行股東的問題主要是入股資金存在負債性資金,入股企業間接通過多家企業控制銀行等,應進一步優化銀行控制主體結構,按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培育內部人與股東之間相互支持、制衡;另外可考慮進一步鼓勵商業銀行之間交叉持股,提升股東對內部人的專業化監督、控制與制衡能力。

股東涉嫌違規

近日,天津銀保監局披露的《監管強制措施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天津開發區泛亞太有限公司)》顯示,經查,泛亞太公司在入股天津金城銀行期間,涉嫌違反《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等相關規定。

根據《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8年第1號)第四十八條第(六)(七)(十二)項等規定,天津銀保監局擬限制該公司在天津金城銀行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爲:商業銀行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規定,可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限制商業銀行股東參與經營管理的相關權利,包括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表決權、提名權、提案權、處分權等。

泛亞太公司涉嫌哪些問題?上述暫行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六)(七)(十二)項爲:違反承諾或公司章程的;主要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違規開展關聯交易的。

記者就股東管控措施等相關問題與金城銀行確認,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覆。

天眼查顯示,泛亞太公司成立於1993年12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某平,註冊資本爲5.1億元,該公司由北京鑫聚寶商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聚寶商務公司”)全資控股,鑫聚寶商務公司在2021年5月7日,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被法院列爲限制高消費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司法拍賣網顯示,9月17日,泛亞太公司持有天津金城銀行2%的股份(6000萬股)拍賣,起拍價爲評估價的70%,最終流拍。10月26日,該2%股權將繼續拍賣,起拍價爲評估價的56%。

同時,公拍網信息顯示,今年6月,泛亞太公司持有天津金城銀行9000萬股、佔比爲3%的股權拍賣,起拍價爲評估價的70%,最終流拍。10月25日,該3%股權將繼續拍賣,起拍價爲評估價的56%。

這意味着,泛亞太公司持有的天津金城銀行5%股份已均被拍賣。溯源來看,據法院公示信息顯示,泛亞太公司分別與鑫紀元資本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鑫紀元公司”)和新紀元期貨公司存在糾紛,最終被凍結持有的金城銀行5%的股權。

然而,啓信寶顯示,鑫紀元公司爲新紀元期貨公司全資公司,而新紀元期貨公司控股股東爲灃沅弘(北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灃沅弘集團”),該集團最終益人爲王某平,亦是泛亞太公司法定代表人。

銀行股東管控加碼

近年來,監管機構不斷加碼銀行股東管理,防範股東風險。今年10月份,銀保監會表示爲進一步加強股東股權監管,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制定退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爲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爲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爲“大股東”,並提出更爲嚴格的監管標準。

該《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爲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一位東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整體來看,銀行股東存在問題並不少,部分銀行股東實際不直接購買銀行股權,而是通過多個公司入股分別控制部分銀行股權,最終形成對銀行的實際控制,從資金問題來看,入股銀行的資金存在通過其他金融渠道獲得的情況,屬於負債性資金,並不合規,目前銀行股權仍有不少問題需解決,監管機構也在建立規則突破,但並不是閃電戰。

記者注意到,今年6月,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時的權利限制,主要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的,應當限制其在股東大會的表決權,並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會的表決權,其他股東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業銀行應當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對其相關權利予以限制,對問題股東加強了限制。

一位華北地區銀行人士告訴記者,銀行機構尤其是中小銀行面對股東入股時,有時處於弱勢地位。“我國在資本充足率等方面對於銀行業的要求比巴塞爾協議相關要求更爲嚴格,部分銀行補充資本金需求較大,在尋找企業入股過程中,部分企業會藉此時機提出別的要求。”

記者從業內人士處瞭解到,解決銀行股權問題,首先應推動銀行機構優化股權結構,建議銀行監管部門按照持股比例等方面將銀行股東分爲財務類、戰略類和控制類,並區別管理;其次,應優化控制主體結構,按法治化、市場化原則培育內部人與股東之間相互支持、相互制衡、動態協調的二元控制結構;最後,應鼓勵商業銀行之間交叉持股、控股,提升股東對內部人的專業化監督、控制與制衡能力。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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