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證立法始於1982年的《公證暫行條例》。2000年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發布,公證處開始改製爲事業體制。同年,司法部啓動合作制公證處試點。2005年制定公證法,公證法制建設邁上新臺階。2017年司法部印發《關於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試點工作的意見》,經歷十餘年的起伏徘徊,合作制再次被確立爲公證體制改革的方向。

  四十年來,我國公證業邁出了從管理向服務、從行政主導向市場驅動的轉變步伐,公證體制改革走出了一條專業化、服務化和市場化的探索之路。但受法律規定不明確、業務創新不均衡、行業監管與業務指導措施不夠有力等因素的影響,合作制公證處的試點以及整個公證業發展呈現出不充分、不均衡的特點,與人民對高質量公證服務的需求還有不小的距離。

  今年6月,中央深改委審議通過《關於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 促進公證事業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了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的目標與舉措。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啓動了公證法執法檢查工作。當前,立足於提升公證事業發展水平,適時修改完善公證法,對推進公證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

  今年4月份,筆者參與的《大連市法律服務業發展研究》課題組對青島、廈門、成都、杭州、長春等地的公證業進行了調研。從公證機構規模、從業人員數量、公證業務結構、公證收費結構、公證服務羣體結構等因素分析,我國公證業發展呈現出如下特徵:

  第一,消費羣體的高被動性與少主動性。調研表明,選擇公證產品的羣體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高收入羣體。比較而言,這類羣體學歷層次、風險意識比較高,大多是主動選擇公證。另一類則是被動性選擇羣體。他們對公證的選擇往往基於公證是前置程序,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這部分羣體主動選擇公證的可能性不大。

  第二,公證業務的高被動性與少主動性。調研顯示,公證業務發展狀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以及消費羣體對公證的認識存在着高度的正向關聯。在當前公衆的法律服務需求多樣化的背景下,公證法對公證機構的非營利屬性的規定,某種程度上限制了公證從業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與此同時,鷺江、蜀都等部分合作制公證處的“高層次客戶+高強度推銷”的發展模式,也表現出與區域經濟狀況高度依賴的特徵。

  對於如何進一步推動公證改革、加強公證法實施,調研組建議:

  創新公證機構的主體定位。明確合作制公證處改革的法律依據,充分釋放其市場主體驅動效應,實現市場主體、公益主體和法律證明主體的有機統一。同時加強公證體制改革的統籌性,統籌推進事業體制和合作體制改革。

  助推公證產品多元化發展。推動公證與上下游法律業務的銜接,創新公證參與調解、送達、調查、保全、執行等司法輔助事務的產品形式,探索和推進公證從預防性、受動性、選擇性法律產品向常規性、普及性、積極性法律產品的轉變。

  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完善公證服務過程要素和公證程序,明確公證事項覈查權或審查權的法律屬性、行使方式和邊界範圍,明確對申請材料進行真實、合法、充分認定的標準,確保從業人員責權利配置與執業行爲、個人收入等均衡協調。

  加強行業服務與監管。回應大數據、區塊鏈等對公證業發展的影響,在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推進跨區域、跨行業發展“智慧公證”的同時,加強“公證業賦碼監管體系”建設。

原標題:爲人民羣衆提供高質量公證服務

值班主任: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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