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擬規定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所有者進行實名登記,其中輕型、小型無人機必須實名登記後才能激活使用。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官網發佈了《深圳市民用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新增小、中、大型無人機的管理規定,對五類無人機進行區分管理,並完善監管措施,明確了無人機飛行空域劃設。

同時,該《辦法》結合深圳具有全國最多無人機研發生產企業的特點和多家大型物流配送無人機試點在深圳落地的實情,新增了“研發試驗驗證飛行管理”“物流配送飛行管理”專章等體現深圳立法特色的內容。

針對五類無人機分類管理

輕、小型無人機需實名登記才能激活使用

2020年11月,《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徵求意見稿)》)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定義和分類進行了界定。《辦法》採用了《條例(徵求意見稿)》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分類標準,按照性能指標分爲微、輕、小、中、大五種類型,實行分類管理。

其中,在不同的空域和使用場景下,各類型無人機的運行要求和規範也有所區別。例如操控員管理,微、輕型無人機在適飛空域飛行,無須取得操作員執照,只須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操控輕型無人機超出適飛空域飛行,需要按民航有關規定培訓合格;而操控小、中、大型無人機在任何空域飛行,都須取得操作員執照。

比如,中、大型無人機的設計、生產、飛行和維修,須取得適航許可;而微、輕、小型無人機無須取得適航許可,但須遵守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符合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

同時,《辦法》擬規定,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機的所有者應當依照國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其中,針對輕型、小型無人機,設計、生產者應當確保無人機具備經實名登記後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通過生產企業的激活技術確保用戶登記率達到100%,實現“人機綁定”。

此外,《辦法》還規定,未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上完成實名登記的,將由民航深圳監管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而未取得運營合格證或者超出許可範圍從事無人機經營性飛行活動的,由民航深圳監管局責令停止飛行,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用機場管控範圍精細化劃設

進一步擴大無人機適飛空域

《辦法》對微、輕、小型無人機的管控空域進行了統一劃設。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特定區域及其上空視爲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的管控空域。

其中,《辦法》將《深圳市民用微輕型無人機管理暫行辦法》“未經批准,禁止在民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水平投影範圍飛行無人機”修訂爲“未經批准,禁止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民用機場和通用機場障礙物限制面及周邊一定範圍內飛行”。對民用機場管控範圍進行了精細化劃設,進一步擴大了無人機適飛空域。

此外,管控空域還包括“香港邊境線到深圳一側100米範圍內;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重要保密單位以及周邊50米範圍內;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圍界內;發電廠、變電站、市級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和重要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圍界內;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對電磁環境實施特殊保護的設施及周邊100米範圍內。”

新增研發試驗驗證、物流配送飛行管理等專章

物流無人機可獨立、分佈式或集羣操作

據悉,深圳無人機研發、生產、製造、銷售等各類型企業達650家,無人機出口量佔據全國總量90%以上,無人機研發試驗驗證需求巨大。考慮到無人機產品在研發測試階段,不滿足出廠時應具備的性能限制、激活登記、身份識別等管理需求,該階段的無人機暫無分類,且無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其正常開展飛行活動。

爲解決該實際問題,《辦法》特制定專章規定研發試驗驗證飛行規範,在維護飛行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同時,爲無人機企業的研發試驗驗證提供便利和保障。其中包括“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在其適飛空域內進行長期、固定、多架次、重複性研發試驗驗證飛行的,無需進行飛行活動申請,須向民航深圳監管局、公安機關備案”,而“超出適飛空域的,應參照有關規定進行長期飛行活動申請”。

同時考慮到深圳市物流無人機的產業發展,《辦法》對符合條件的物流無人機給予了特殊政策,包括可以在低空的適飛空域進行飛行探索,使用獨立操作、分佈式操作或集羣操作等。

《辦法》還提出,物流配送無人機運營人對無人機的飛行活動安全直接負責,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應急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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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溢子

【作者】 楊溢子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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