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期貨法”正式更名爲“期貨和衍生品法” 草案二審稿出爐

來源:期貨日報

繼今年4月底經過初次審議後不到半年,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迎來二審,我國期貨市場立法進程不斷加速。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社會公衆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或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flk.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徵求意見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具體來看,草案二審稿共13章155條,與一審稿的14章173條相比,二審稿將原來一審稿的第二章“期貨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合併爲“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同時將原來的第十章“行業自律”改爲“期貨業協會”。

有市場人士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草案進入二審,從法律名稱到具體內容都進行了變動。具體來看,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審稿將期貨和衍生品並列,增加和明確了相關定義,完善了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同時爲更多期貨服務機構參與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創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在風險監控上、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方面也提供了更堅實的保障。總的來看,二審稿修正和完善了草案一審稿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完善了期貨市場的基礎制度。

期貨法改爲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期貨交易與衍生品交易定義

經過二審,“期貨法”正式更名爲“期貨和衍生品法”。

期貨日報記者梳理發現,與一審稿相比,二審稿增加了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相關定義,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期貨合約、期權合約的概念。

草案第三條指出,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是指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爲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法所稱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權合約、互換合約和遠期合約及其組合爲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本法所稱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

本法所稱期權合約,是指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 (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或非標準化合約。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期貨法草案第一稿的內容,其實既包括期貨業務,也包括期權和其他衍生品業務,甚至包括市場廣度深度巨大的場外衍生品業務。因此,從內容和標題的一致性,以及立法技術和行文邏輯的考慮,將名爲期貨法但內容實際已涵蓋期貨業務和衍生品業務法律名稱調整爲期貨和衍生品法,是應有之意,改正了一審稿“文不對題”“跑題”的瑕疵。

“草案二審稿把法律名稱改了,把期貨和衍生品並列,但實際上很多衍生品還沒有納入到本法規範中,第三條對衍生品的定義,是限於期貨交易之外的期權、互換、遠期等幾個衍生品品種。”在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歐陽昌瓊委員表示,實際上衍生品是個非常大的概念,比如未來碳排放權及其一系列衍生品交易,是不是通過這部法來規範和調整,法律沒有涉及。他建議將衍生品的調整適用範圍擴大,以適應未來經濟發展的需要。

物產中大期貨副總經理景川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期貨行業近些年的轉型升級,在業務創新方面已經進入深水區,包括期貨、期權、期現、互換以及與期貨相關的ETF產品和價格類保險業務、遠期定價業務等等都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未來,圍繞期貨展開的大量相關品種和業務都應納入法制軌道,爲期貨行業服務實體奠定嚴格的法律基礎。

進一步統一規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二審稿對開展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統一規定也更進一步,統籌完善了草案的篇章結構。

具體來看,二審稿將原來一審稿的第二章“期貨交易”和第三章“其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內容合併爲“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一章,分爲三節:將共同適用於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規則提煉爲“一般規定”,作爲第一節;第二節爲“期貨交易”,專門對期貨交易特有的規則作出規定;第三節爲“衍生品交易”,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規則作出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規定衍生品交易活動規範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與此同時,對一審稿中提到的“衍生品市場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實行監督管理”,草案二審稿將相關規定修改爲“衍生品市場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監督管理”。對衍生品的交易監管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在依法設立場所、制定交易規則和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等方面都需要通過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或備案。

比如第三十條提出,依法設立的場所,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可以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一條提出,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應當公平保護交易參與各方合法權益和防範市場風險,並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提出,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應當將主協議等合同範本報送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在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劉修文委員發現從法律的章節和條文來看,僅有第二章“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規定了與衍生品相關的內容,草案第三章至第八章完全未涉及衍生品,他建議修改相關章節名稱,並在條文中進一步補充關於衍生品的一系列規則條文。

尹中卿委員也提出,除了草案二審稿第二章中既有期貨交易也有衍生品交易,從第三章到第八章的名稱都有“期貨”,建議把這六章“期貨”全部去掉。法律條文中是期貨的就是期貨,是衍生品的就是衍生品,把章節中的“期貨”去掉,看起來會更加明晰。

尹中卿還指出,草案二審稿第九章僅規定期貨業協會,難以覆蓋有關期貨和衍生品法律範圍。總則第八條也規定“期貨和衍生品行業協會依法實行自律管理”,既包括了期貨業協會,也包括了衍生品行業協會。因此,他建議第九章要麼改爲“期貨和衍生品行業協會”,要麼改爲“自律性組織”,還可以考慮改爲“自律管理”,章名和內容都要改。

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取消對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

草案第一百零一條規定,爲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等提供軟硬件產品、信息技術系統或者技術服務的信息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及期貨行業信息安全相關的技術管理規定和標準,並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與一審稿相比,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二審稿中刪除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交割庫、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要求,減輕了企業負擔。

市場人士認爲,此次修改根據重要性原則,把該管的管好、把控底線,把該放的放開、讓各類投資者可以在在市場上相互博弈,能夠進一步確保交易公平合法,以及交易、市場、行業的安全、可持續發展。

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草案進一步強化了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加強風險監測監控、防範化解系統性風險的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指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期貨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第一百一十五條指出,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通過專門機構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

此外,記者注意到,二審稿還刪除了一審稿中第一百一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爲防範處置期貨市場系統性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是暫停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二是暫停期貨經營機構全部或者部分業務;三是暫停全部或者部分期貨交易業務;四是限制全部或者部分交易者的業務;三是組織實施穩定期貨市場的其他措施。

對此,相關業內人士告訴期貨日報記者,草案一審稿中曾明確爲防範處置期貨市場系統性風險可以採取的五類措施,但對採取限制和暫停相關業務的觸發條件、決策機制、限制或暫停時間,以及恢復條件和時間等方面卻未提及,本次二審稿刪除這一規定可以讓這部法律更爲嚴謹。

(文章來源:期貨日報)

責任編輯:張恆星 SF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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