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地產稅改革試點來了! 業內稱短期對房價或形成壓抑 但試點城市意願同樣重要

財聯社(北京,記者 王宏)訊,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昨日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決定》主要內容有三點,一是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二是新增住宅作爲房產稅和房地產稅徵收對象。三是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授權的試點期限爲五年。

業內專家表示,《決定》落實稅收法定原則、遵循積極穩妥原則以及有限授權原則,預計國務院的具體辦法應該在比較快的時間會發布,各試點地區也會在比較短的時間制定實施細則。

多位專家認爲,開徵房地產稅有可能在短期對房價形成壓抑作用。但也有專家指出,此次試點是由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預計試點城市也會探索,綜合考量市場的承受能力,以及對房價產生多大的影響。

授權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

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決定》要求,一、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徵稅對象爲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爲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徵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統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決定》指出,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爲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啓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預計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很快發佈

上海交通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具體來看,《決定》一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稅收立法中具有權源歸屬性和最終決定權,同時通過授權方式保障國務院和地方政府試點改革的行政效能。

二是遵循積極穩妥原則,新增住宅作爲房地產稅徵收對象(以前規定爲免徵),其餘維持現行稅制規定,並對試點地區的房地產稅試點的徵管模式和程序提出要求。“原來對居住用的房地產免徵房產稅,現在實際上是新增加住宅作爲房產稅和房地產稅徵收對象。”

三是遵循有限授權原則。按照《立法法》有限授權的原則,此次試點授權期限爲五年,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試點期限屆滿時仍不能上升爲全國性法律的,可以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是否延長。“當然也不一定要等到五年,不排除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王樺宇還表示,不是說房地產稅具體工作是決定開始起再去做,而是說已經做了一些測算試運行等等。預計已經在試點地區做了一些調研,醞釀,甚至是內部的測算,相信國務院的具體辦法應該在比較快的時間會發布,各試點地區也會在比較短的時間制定實施細則。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經濟系教授林江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一是從《決定》的內容看,採取了循序漸進的做法,其中透露出信息是,房地產稅是一定要實施了;二是在沒有完善立法之前先進行試點,做法比較穩妥,也是給市場一個信號,就是箭在弦上;三是徵收方法和稅率都沒公佈,應該是給相關地區開展試點預留了空間,說明是穩步推進的思路。

對房價或有壓抑 地方政府意願較重要

至於房地產稅的推出對房價的影響,林江表示,理論上房地產稅推出對房價會有壓抑作用,房價可能往低處走。因爲房地產稅的本質對房產持有人而言是一個稅收負擔。按照《決定》的內容,不論是自住還是非自住,除了農村的宅基地外,都要納入徵稅的範圍。

但林江指出,房地產稅對房地產市場的具體影響還有待觀察。以2010年上海和重慶推出的試點情況爲例,本意針對高房價的抑制開展試點。從房產稅試點的10年情況看,當初進行房產稅徵收方式試點的這兩個城市並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另外要注意的是,這次試點是由地區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還要看地方政府是否願意看到房價的快速下跌。預計試點城市也會探索,看看市場的承受能力,以及對房價產生多大的影響。“地方政府一方面可能會很積極,通過房地產稅的方式彌補財政缺口。另一方面也會擔心,如果試點推行下去,市場反應強烈的話房價往下走,土地出讓收入也會減少,可能會得不償失。只能是等着看試點情況,地方政府存在矛盾心理”,林江表示。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首席專家楊暢表示,僅將房地產持有環節徵收的稅種定義爲“房產稅”,“房產稅”或將是本次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重點。理論上,開徵房產稅有可能在短期對房價形成壓力:房產稅將增加存量住宅的持有成本,在短期刺激房源釋放,而需求在短期難以擴張,供大於需的格局將在短期推動房價回落。

楊暢還表示,在具體操作上,房產稅改革需要考慮三個維度。維度之一:開發、交易、持有環節上,稅收後移的程度;維度之二:稅率選擇的高低;維度之三:稅基的寬窄。不同改革方案,會導致房產稅試點的效果發生明顯的差異。根據不同改革力度方案的推算,若改革力度偏溫和,選擇稅率偏低,稅基偏窄,房價短期下行的空間可能僅爲3%左右;而如果改革力度偏大,選擇的稅率偏高,稅基偏寬,房價短期下行的空間可能接近30%。

楊暢最後指出,由於不同城市具有不同的特點,若採取相同的改革方案,對不同城市的影響差異明顯;建議由中央部門確定房產稅改革的總體框架,設置房產稅稅率、稅基的選擇範圍;由地方在總體框架內,結合自身情況確定實施標準,確保改革前後市場相對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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