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爺是一位小學老師,年輕的時候娶了自己心儀已久的姑娘做媳婦,兩口子和和美美地過了一輩子,然而美中不足的是,他們沒有生育自己的親生子女。

因爲結婚後一直沒有孩子,張大爺兩口子決定,將生活在農村的兄弟家的小兒子過繼過來。過繼孩子的時候,張大爺按照法律規定,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遷移戶口等手續。

對於這個盼望已久的孩子,夫妻倆視爲掌上明珠,只要孩子開口,夫妻倆都儘自己所能的滿足,待他如同親生子女一般。孩子考上大學後,兩口子更是捨不得喫,捨不得穿的供應着,只求這個兒子畢業後,能回到自己身邊找一份穩定的工作。

這些年來,爲了繼子老兩口可以說掏空了所有的積蓄。兒子畢業後,老兩口幫兒子購買了房產還給孩子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孩子大了,張羅着娶妻生子。隨着年齡的增長,前幾年,張大爺與張大媽的身體大不如前。本想着兒子在身邊能給老兩口多些照顧,可這位繼子總藉口工作忙,事情多,很少探望張大爺與張大媽。

一個秋天的早晨,張大媽突發高血壓,就這麼倒在地上再也沒能起來。張大媽走後,張大爺沒了主心骨,像被抽去了精氣神,孤身一人的老爺子,總在房子裏獨自神傷。

繼子幾個月才探望一次張大爺,找的看護人也不細心,眼看着張大爺的身體一天不如一天。就這樣,沒到一年的時間,張大爺也離世了。

沒想到的是,張大爺去世後,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拆遷,繼子不僅繼承了老人的房子獲得了安置房還拿了不少的安置補償款。張大爺本家的親屬看不過去了,認爲繼子沒有履行對張大爺的扶養義務,不能繼承老人的財產。張大爺的親屬隨即找到“幫傳承”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希望能得到專業的解答。

律師解答

律師表示,收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關係基本相同,收養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的行爲,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收養孩子時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關係成立後,根據法律規定,繼子女擁有繼承繼父母財產的權利。所以,張大爺在沒有留下遺囑的情況下,其過繼的兒子成爲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利繼承老人的全部財產。當然法律也有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只是老人已經離世,對於繼子並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缺失很多的證據,因此無法予以認定。

律師提示

《民法典》第1105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7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若父母立有遺囑,則應根據實際情況,尊重立遺囑人對遺產的安排。

律師建議,老人如果認爲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幸福,要第一時間聯繫政府部門或專業人士,以及保留好子女未盡義務的證據。同時,建議老人及早對自己的身後事進行安排,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也就是說,老人在自己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可以設定好晚年生活的“意定監護人”,解決老人失能後的生活消費、就醫選擇等切實問題。

同時,老年人在訂立遺囑前一定要諮詢專業人士,在訂立遺囑時,可以選擇專業的律師幫您訂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將家庭財富傳承給您真正想交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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