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安寧

在《水滸傳》裏,當李鬼遇上李逵,最終的下場就是自食惡果。在現實生活中,心存僥倖的“李鬼們”遇上“李逵”,不僅被打回了原形,而且還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近日,26家中央企業通過官網、微信公衆號等多種渠道對外公告了353戶假冒國企名單,通告社會各界上述公司及其下設各級子公司均爲假冒國企,與中央企業無任何隸屬或股權關係,也不存在任何投資、合作、業務等關係,其一切行爲均與中央企業無關,提醒社會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範風險。

筆者認爲,26家央企揪出353個“李鬼”向市場透出了兩個信號,一是央企此次集體行動,重拳出擊“李鬼們”顯示了央企打擊假冒企業的堅定決心,這僅僅是開始;二是這些被揪出的“李鬼”們面臨的不僅是警告,還有法律的懲罰!

據瞭解,這些“李鬼”們,主要通過僞造公章、虛假證件等方式將企業註冊爲中央企業下屬子公司,打着央企的旗號開展經濟活動,頂着國企名義招搖撞騙,獲得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信任,從事騙取銀行貸款、欺騙社會公衆和地方政府等違法犯罪行爲。

這些企業的不法行爲嚴重侵害央企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企業的信譽和形象,更是擾亂了市場正常發展秩序。因此,對這些“李鬼”們不僅要及時曝光,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大對他們的打擊力度。

《公司法》和《刑法》對於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行爲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輕則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防止“李鬼”的產生,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好法律懲治的“組合拳”,加大懲處力度,提高犯罪成本;另一方面,監管也要進一步加強“刨根問底”式監管問詢,把住“入口關”。此外,央企要加大對假冒企業的曝光力度,通過與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及時切斷假冒企業的牟利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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