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規範萬能險

來源:國際金融報

記者 羅葛妹 實習生 趙舒萌

萬能險再迎重磅新規!

10月20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從有關渠道獲悉,銀保監會已於近期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萬能型人身保險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辦法》圍繞經營管理、產品管理、賬戶管理、資金運用管理、銷售管理、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維度,對萬能險市場制定了系統的要求與規範。

“萬能險進一步規範,將對直保公司系統提出更高要求,這個並不難實現。”某壽險再保公司精算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同時,對代理人的營銷思路影響也會很大,保險責任的確定性越強,客戶自主性越高,代理人越難用以前那一套忽悠客戶。”

他補充稱,《辦法》對行業目前的困局是個方向,畢竟百萬醫療險賣得再多,保費量有限,保險行業還是需要大件均產品來支撐,關鍵是產品對客戶要有價值,光有亮點已經不夠了。

五年期限 鼓勵長期

《辦法》首先明確了“萬能險”的定義。所謂萬能險,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人身保險:一是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二是具有保險保障功能,可不定期、不定額追加保險費,靈活調整保險金額,以及領取部分或全部保單賬戶價值;三是設立單獨保單賬戶,且保單賬戶價值提供最低收益保證。萬能型年金保險調整保險金額或領取保單賬戶價值需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針對產品管理,《辦法》中規定了萬能型保險的產品類型、期限等。

具體來看,產品類型方面,僅終身壽險、兩全保險和年金保險可以設計成萬能保險。另外,產品期限方面,萬能險的保險期限不得低於五年,也鼓勵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期限二十年及以上的萬能險,附加重疾險、意外險等。

有業內人士向記者分析稱,萬能險搭配附加保障型產品,一方面滿足客戶靈活的財務需求,另一方面爲客戶提供一定的保障水平。這類產品沒有純保障型產品槓桿高,但兼有理財功能,靈活機動,對不斷擴大的中產階級比較合適。

結算利率動態調整

針對賬戶管理,《辦法》對同廣大消費者息息相關的萬年險收益問題明確了詳細的操作和計算方法,包括結算利率確定、賬戶經營、結算收益等。

具體來看,結算利率確定方面,《辦法》指出,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實際投資情況及對未來預期動態調整結算利率;如若出現年度累計或月度財務投資收益率連續三個月小於實際結算利率、特別儲備餘額不能彌補投資收益率與實際結算利率的年內累計差額等情況,當月實際結算利率應當不高於最低保證利率與當月財務投資收益率的較大者。

賬戶經營方面,保險公司不得以萬能單獨賬戶的資金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或其他賬戶進行不正當交易和利益輸送;應當用萬能單獨賬戶資產的真實投資收益進行保單利益結算,不得通過調整賬戶資產、調高賬戶資產價值等方式虛增賬戶投資收益。

結算收益方面,《辦法》對特別儲備的使用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對萬能單獨賬戶提取特別儲備,用於平滑保單持有人未來的結算收益。特別儲備的計提不得爲負,只能來自於實際投資收益歸屬於保單持有人的部分與結算利息之差的積累。特別儲備若連續四個季度超過萬能單獨賬戶價值的10%,超出的部分應作爲萬能單獨賬戶結算收益,在本季度及未來三個季度內平滑分配給保單持有人。

資產投資設上下限

針對資金運用管理,爲有效防控風險,《辦法》對萬能險資金不同類別的投資作出了嚴格規定:流動性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低於賬戶價值的5%;未上市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10%。

《辦法》還指出,保險公司應當嚴格控制高風險(類)資產投資比例、行業和單一品種以及單一交易對手投資比例等,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確保其在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本覆蓋能力之內。

演示利率上限下調

最後,《辦法》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演示利率方面,《辦法》指出,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高、中、低三檔假設結算利率分別不得高於5.5%、4%和最低保證利率。較2009年《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的6%、4.5%均下調了0.5個百分點。

監管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萬能險經營情況年度報告,於次年3月1日前與年度產品總結報告一同報送,報告內容包括業務經營情況、回溯情況、年度風險評估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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