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外管罚〔2021〕32号)显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存在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的违法事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79万元人民币,处罚款42万元人民币,合计罚没金额为45.79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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