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7場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魏力介紹。

當前,全球疫情仍處於流行階段,國內多地陸續出現確診病例,我市接連報告京外關聯本地病例,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在此,呼籲社會各界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四方責任”,不折不扣地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各種疫情防控措施,確保打贏“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抗疫之戰。

下面,針對近期本市疫情防控出現的一些本不該出現的問題,特別提醒如下:

一、個人責任

一是,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的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境內外人員,都應當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比如,疫情期間進入本市的人員要按照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出現傳染病的特定症狀時,要及時主動前往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協助、配合政府、部門以及所在社區、村組織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等等。

因此,從疫情發生地來京或者返京人員,如果未主動向社區(村)、單位報告行程,配合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離開管控區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觀察、健康監測等預防控制措施行爲,或者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後,不到規定的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醫,出入銀行、超市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組織、參加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聚集性活動等,均屬於違反《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規定的行爲,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8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爲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前述行爲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三是,根據刑法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個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診所、門診部等醫療機構的責任

一是,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20條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此外,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47條的規定,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以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

因此,診所、門診部等不具備新冠病毒肺炎救治能力的小型醫療機構不得擅自接診發熱、腹瀉、咽痛等11類症狀患者,但應當做好患者信息登記,將其轉診至本市確定的醫療機構的發熱門診就診,不得放任其自行離開或者引導其自行到前述發熱門診就診,也不得開具相關處方。

小型醫療機構未執行上述規定的,屬於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2條、《處方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的行爲,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的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54條的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對醫療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57條的規定,對開具處方的人員,由衛生健康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因此,零售藥店購銷信息記錄不完整的,屬於違反《藥品管理法》第57條規定行爲,根據《藥品管理法》第130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

零售藥店對“四類藥品”未實名登記、未及時上報信息,或者向有發熱症狀人員銷售“四類藥品”的,屬於違反《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6條、第44條相關規定的行爲。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8條,其行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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