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7场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魏力介绍,全球疫情仍处于流行阶段,国内多地陆续出现确诊病例,我市接连报告京外关联本地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在此,呼吁社会各界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确保打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抗疫之战。

在个人责任方面,一是,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的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境内外人员,都应当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比如,疫情期间进入本市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出现传染病的特定症状时,要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协助、配合政府、部门以及所在社区、村组织开展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等。

因此,从疫情发生地来京或者返京人员,如果未主动向社区(村)、单位报告行程,配合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离开管控区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观察、健康监测等预防控制措施行为,或者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不到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医,出入银行、超市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组织、参加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聚集性活动等,均属于违反《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45条规定的行为,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58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前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是,根据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个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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