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7場新聞發佈會上,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長、一級巡視員魏力介紹,全球疫情仍處於流行階段,國內多地陸續出現確診病例,我市接連報告京外關聯本地病例,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在此,呼籲社會各界切實增強責任意識,嚴格落實“四方責任”,不折不扣地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各種疫情防控措施,確保打贏“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的抗疫之戰。

在個人責任方面,一是,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的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境內外人員,都應當配合政府依法採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比如,疫情期間進入本市的人員要按照規定主動報告健康狀況;出現傳染病的特定症狀時,要及時主動前往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就醫,並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協助、配合政府、部門以及所在社區、村組織開展的應急處置工作;配合有關調查、樣本採集、檢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等等。

因此,從疫情發生地來京或者返京人員,如果未主動向社區(村)、單位報告行程,配合健康監測、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或者有擅自離開管控區域等不遵守居家或者集中觀察、健康監測等預防控制措施行爲,或者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後,不到規定的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醫,出入銀行、超市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組織、參加可能造成疫情傳播的聚集性活動等,均屬於違反《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45條規定的行爲,根據《北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58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的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77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爲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有前述行爲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三是,根據刑法第330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如果個人存在上述情形,引起新冠肺炎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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