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首先,关于征税对象;本次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但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其次,关于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关于试点地区的选择;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最后,此次授权试点期限为五年,国务院将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关于此次试点具体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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