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報記者10月25日從多家券商處獲悉,中國證券業協會就《股票公開發行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承銷規範》 向券商徵求意見,券商需於10月27日前提交反饋意見。

中證協表示,《規範》以協會前期發佈的《非上市公衆公司股票公開發行並在新三板精選層掛牌承銷業務規範》爲基礎,着重強調北交所特有的相關規定。

對路演推介方式作出進一步規定

《規範》指出,採用詢價方式、直接定價和競價方式發行的項目,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採用互聯網等方式向投資者進行公開路演推介。詢價發行時,還可以採用現場、電話、視頻會議、互聯網等合法合規的方式向經協會註冊、符合協會規定條件並已開通北交所交易權限的網下投資者進行路演推介。

股票公開發行註冊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北交所審覈通過,並獲中國證監會同意註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披露招股意向書(針對詢價、競價方式)或招股說明書(針對直接定價方式)前,主承銷商不得自行或與發行人共同採取任何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進行與股票發行相關的推介活動,也不得通過其他利益關聯方或委託他人等方式進行相關活動。

《規範》還明確,股票公開發行並在北交所上市,可以通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合格投資者網下詢價或網上競價等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主承銷商應公開披露

對戰略投資者的專項覈查文件

《規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並在北交所上市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主承銷商應當對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準、配售資格以及是否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規定的禁止性情形進行覈查,出具專項覈查文件並公開披露。除要求發行人出具相關承諾函外,還應要求戰略投資者就以下事項出具承諾函:

(一)其爲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資者委託或委託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符合戰略配售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等主體除外);

(二)其資金來源爲自有資金(符合戰略配售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等主體除外),且符合該資金的投資方向;

(三)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與發行人或其他利益關係人之間不存在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爲;

(五)遵守並符合中國證監會、北交所、協會制定的相關規定。

投資價值報告撰寫要求

與科創板、創業板統一

《規範》規定,股票公開發行並在北交所上市採用詢價方式的,主承銷商應當於招股意向書刊登後的當日,向網下投資者和戰略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或變相公開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其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北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採用競價方式發行的,主承銷商應當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客觀、公允的分析,並應當符合發行人特點及所處市場定位。分析內容應當符合《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及其附件中的相關規定。

證券分析師參與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相關工作,需事先履行跨牆審批手續,按照《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相關規定執行。

《規範》要求,承銷商應在刊登招股意向書之前,向協會報送路演推介活動的初步方案;還要求承銷商應在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中證協表示,對同時適用於科創板、創業板、北交所的相關要求,《規範》不再重複規定,按照《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執行,統一註冊制下股票發行承銷業務執業標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承銷業務規範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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