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今日視點:上市公司判斷退市風險不能僅靠“我認爲”

安 寧

“我認爲我不會退市”,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在收到監管的處罰書後這樣表示,那投資者要小心了。因爲是否退市,不是上市公司一廂情願的“我認爲”。

10月22日,*ST新億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告知書顯示,*ST新億2018年、2019年連續兩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2019年由盈轉虧,2018年、2019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在公告中稱,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不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隨後,*ST新億認爲的“不觸及退市情形”被交易所打臉。上交所同日發佈監管工作函表示:“公司公告的相關表述不真實、不準確,請公司及時予以更正。公司股票可能被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對投資者影響重大。”

“*ST新億爲什麼敢回覆不存在退市風險?”在*ST新億股吧裏,投資者發出了靈魂拷問。

對於公司股票可能被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重要信息,卻被公司自行判斷爲“不存在退市風險”,這種一廂情願的“我認爲”,是真的這樣認爲還是另有緣由?*ST新億還需要儘快給投資者一個明確的答覆。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應當於知悉相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當日,及時披露有關內容,並就其股票可能被實施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進行特別風險提示。

衆所周知,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溝通的重要橋樑,也是投資者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則要準確、全面、真實、及時,不得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新證券法也明確了信披違規的法律責任,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最高可罰1000萬元,責任人員最高可罰500萬元。

此外,因爲信息披露違法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可見,信息披露違法不但要承擔嚴厲的行政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類似於*ST新億這種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的行爲不是個案,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喜歡玩文字伎倆,用詞含糊不清,諸如“暫無”“不排除”等模糊字眼也頻頻出現在公司披露的正式文件中,令投資者心存疑慮,難以做出清晰的價值判斷。對於這種行爲,一方面要加強監管執法效能,加大法律懲戒的力度;另一方面,上市公司應主動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的意識,自覺意識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這不僅是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的生命線,也是新發展階段對上市公司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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