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碼點餐、電商購物、使用APP……個人信息保護應更規範

  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數字生態(關注個人信息保護)

  我國網民規模龐大,互聯網應用場景豐富,帶來諸多便利。隨着技術的發展和使用的深入,從手機APP到深度僞造技術、智能互聯設備,個人信息保護日益成爲人們關注的焦點,也是數字經濟發展必須直面的課題。

  11月1日起,個人信息保護法將正式實施。本版今起推出系列策劃“關注個人信息保護”,聚焦個人信息保護現狀,探討如何共同築牢安全邊界、共建共治共享良好數字生態。

  ——編者

  安裝手電筒程序,要提供地理位置信息;下載文字編輯APP,需獲取通訊錄權限;走進售樓處,在毫不知情時,人臉信息可能被記錄……大數據時代,人們享受着數據帶來的便利,也被一些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的行爲所困擾。

  不久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保護法”),並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難以拒絕的“同意”

  不授權就無法使用,權限與APP功能需求並不匹配

  在調查了數十萬款APP後,中國人民大學一個團隊研究發現,APP的各類權限有30多個,但很多權限跟APP實現功能的需求並不匹配。

  APP要求這麼多權限有何用?如果仔細查看用戶隱私協議條款,幾乎無一例外提及,將對收集的部分信息進行商業利用,例如推送個性化的信息、廣告等,這也是個人信息潛在的商業價值。

  擔心信息被違規使用,在安裝一些APP時,北京市朝陽區的王先生曾想拒絕某些授權,可他發現,不同意授權,就無法使用。“一旦授權,我的個人信息去了哪兒?”王先生很困惑。同時,權限申請的文字大多冗長複雜。曾有人統計,APP通行的隱私條款內容大多在1萬字以上。閱讀等待時間過後,許多人來不及細看,就會直接點“同意”。

  一位開發者表示,獲取權限後,後臺甚至能夠判斷數據背後的人做什麼工作、常去哪裏。保護虛擬空間數據化的“我們”,通常依靠收集方自律。然而,倘若某些企業安全“防護牆”不結實,就可能造成信息泄露。更大的風險是,一些數據收集方甚至會做起數據交換的“生意”,幾經轉手,數據可能被非法利用。

  近些年,有媒體曝出在網絡平臺明碼標價販賣個人信息的事件。比如,一則17萬條“人臉數據”被公開售賣的新聞,就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利用信息分析個人特徵,爲用戶精準畫像,有利於提升消費體驗,但也會產生“大數據殺熟”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爲。復旦大學一項關於網約車的研究發現,某一品牌手機用戶更容易被舒適型車輛司機接單,這一比例遠高於其他品牌手機用戶。也有網友反映,同一時段與朋友在網上瀏覽同樣品牌的相同商品,價格存在不小的差異。

  此外,隨着數據內涵的擴大,人臉信息、健康信息、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也越來越多被收集,這些信息因與隱私密切相關,比較敏感。專家表示,收集、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規範應當更加嚴格。

  “告知—同意”是核心規則

  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爲了提高體驗,完善產品,一些APP必然要求獲得權限,用數據來服務消費者。”安全專家、綠盟科技集團副總裁曹嘉說,由於實際生活中的應用場景往往比較複雜,數據收集、使用範圍的邊界並不清晰。

  圍繞規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保障個人信息權益,個人信息保護法構建了“告知—同意”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專家表示,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

  同時,對於人們反映強烈的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問題,個人信息保護法特別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在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或公開個人信息、跨境轉移個人信息等環節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明確個人信息處理者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不得以個人不同意爲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並賦予個人撤回同意的權利,在個人撤回同意後,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信息。

  近年來,我國在規範個人信息收集使用上做了一系列積極探索。針對公衆反映突出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2019年開始,中央網信辦聯合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持續開展了專項治理行動。統籌制定APP個人信息保護系列規範,先後發佈了《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爲認定方法》《常見類型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必要個人信息範圍規定》,明確個人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共享、轉讓、公開披露等行爲規範,界定了6類31種個人信息收集使用違法違規情形,明確了39類常見類型APP的必要個人信息範圍。比如,地圖導航類應用,必要個人信息包括位置信息、出發地、到達地。超出部分則屬於違法違規範圍。

  針對“大數據殺熟”,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生物識別、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列爲敏感個人信息。該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同時應事前進行影響評估,並向個人告知處理的必要性以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爲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權益和身心健康,個人信息保護法特別將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確定爲敏感個人信息予以嚴格保護。獲取這類信息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並應當對此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現實中,保護個人信息可能比想象中複雜。“個人信息與非個人信息的界限並非如想象的那樣清晰。收集行爲是否合法等,也就不那麼容易判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丁曉東說。

  比如,個性化推薦、用戶畫像等收集的數據屬於個人信息嗎?通常,企業在收集了用戶瀏覽網頁、搜索記錄等信息後,會將此類信息做匿名化處理。丁曉東表示,這些匿名化處理後的信息,是否屬於個人信息,是否納入個人信息的範疇來管理,學界尚無定論。此外,個人信息的範圍因時代而改變,針對不同的個人信息的類型,應該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保護利用的平衡

  保護個人信息與數字經濟發展並不對立

  保護個人信息,現實監管的難點還在於,如何找到數據保護和合理利用之間的平衡點。

  截至2020年底,中國網民規模爲9.89億人。龐大的網民數量是發展數字經濟的基石,數據成爲數字經濟的重要驅動力。不過,保護個人信息與數字經濟發展並不對立。專家認爲,關鍵在於以保護個人權益和促進信息合理流通爲準繩,找到信息利用和安全的平衡點。

  在數字經濟領域,我國的一些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也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正視個人信息保護的多元化訴求,找到解好隱私難題的最大公約數,我們嘗試探索一條與數字時代相適應的數據隱私保護路徑。”曹嘉說。

  個人信息保護是系統工程。過去,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則制度散見於許多單行法律中。在現有法律基礎上,個人信息保護法進一步細化、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應遵循的原則和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確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邊界,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工作體制機制。專家表示,維護、保障好合法權益,有利於人民羣衆在數字經濟發展中享受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安全專家提醒,當前,APP的功能設計複雜,用戶也養成了使用習慣,即便界定了應用的基本功能和收集的必要個人信息範圍,實際上仍可能出現採集、使用的數據超出規定範圍的情況。

  針對現實中信息倒賣、違背承諾等違法行爲,丁曉東認爲,有必要加強對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形成法律震懾效應。(記者 喻思南)

原標題:掃碼點餐、電商購物、使用APP……個人信息保護應更規範

值班主任:李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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