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子女成年後買房是件大事,除了要面臨很大的經濟壓力之外,一旦處理不當還容易在日後引發糾紛。畢竟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子女有困難時,父母伸手相助度過難關也在情理之中,然而,對於父母出借的資金,兒女不能認爲父母天經地義的無償贈與,而要與父母進一步明確該筆款項的性質,這也是尊老的一種美德。畢竟好逸惡勞、啃老,皆是社會公德與法律所不能支持的。

今天小編要跟您聊的是一起發生在濟南,由本欄目合作律師侯軍奎代理的一起因離婚協議而引出的一場房產歸屬糾紛。

案例回顧

2012年10月25日,吳先生與黃女士登記結婚。結婚後,吳先生的父親爲小兩口提供了一套房產,作爲小夫妻新生活的開始。在雙方裝修該房子時,吳先生一次偶然間看到一處房產,在銷售人員的帶領下,吳先生對房子進行了詳細的瞭解,之後覺得該房產不錯,產生了買下該房產的想法。

由於小夫妻剛剛結婚,沒有什麼積蓄,工作也還未穩定下來,對於準備購房的款項,吳先生決定將原有住房出售,至於剩下的錢款決定再與父母協商解決。吳先生的母親在獲知兒子與兒媳準備另外購置房產的消息後,便通過銀行向兒子的賬戶轉賬500萬元。

房子買了,由於北京的限購政策,登記在黃女士名下,夫妻倆爲了更好的生活,決定在北京開一家飯店,但是面對飯店需要的投資,兩人都捉襟見肘,於是吳先生向母親提出借款。聽到兒子想創業的消息,吳先生的父母決定鼎力支持,2014年5月2日吳先生的母親爲兒子的飯店湊了50萬現金,並聲稱過幾天還有一筆30萬元的存摺到期,也可以給吳先生轉過去。對於父母資助的80萬元,獨立意識很強的吳先生和黃女士,均不願意靠父母做啃老族,於是主動寫下借據,並由雙方親筆簽名後交給父母保管。

原本以爲小兩口的日子可以就這麼平靜、幸福的過下去,誰知吳先生與黃女士在婚後遲遲未能生育子女。最終由於雙方感情破裂,於2019年8月6日協議離婚,併到民政局辦理了相關手續。在離婚協議中表示,雙方因感情破裂,自願辦理協議離婚。對於財產,兩人婚後有處落在女方黃女士名下的房產,離婚後歸女方所有,雙方無女子,無債權債務等問題。

就在小兩口離婚後,吳先生的父母認爲,自己怎能將一生的積蓄隨意贈與他人,於是便將兒子與黃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兒子與黃女士歸還在結婚的這幾年間,向父母所借的全部欠款,其中包括500萬元的購房款以及小兩口寫下欠條的,用於開飯店的80萬元借款。

律師解讀

侯軍奎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對於吳先生夫妻雙方曾經共同寫下欠條的80萬元,理應由夫妻共同承擔,將錢款歸還給兩位老人。

侯軍奎律師認爲,小夫妻在剛剛結婚時購房款性質的認定上,則是本案爭議的焦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再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來看,在吳先生與黃女士婚姻存續近七年的時間內,其父母對於曾經出資的購房款性質並未予以明確,吳先生的父母從未要求小兩口償還借款或出具借條,因此儘管確有出資一事,但對於該筆款項認定爲借款的性質,證據明顯不足。

侯軍奎律師在結合當地的傳統習俗及吳先生是兩位老人獨生子的情況考慮,在購房時,吳先生與黃女士均無固定職業及穩定收入,顯然不具備對鉅額款項的基本償還能力,對於該筆款項的性質,應予確認爲兩位老人在其子結婚後,給予孩子成家立業及獲得較好生活條件的贈與行爲。

侯軍奎律師提示廣大朋友們,《民法典》生效後,婚後買房,父母出資的,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建議您,如果是子女婚後買房,父母準備出資的,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該出資的性質。如果是贈與,需要約定贈與給誰,是贈與給自己子女還是贈與夫妻雙方。如果是借款,需要對還款期限和利息進行約定。這樣才能進一步保障老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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