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金融雜誌

作者|鍾宏  袁田‘清華大學技術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數權經濟實驗室主任,中航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員、中國信託業協會特約研究員’

文章|《中國金融》2021年第19期

2017年1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構建以數據爲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指出,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數據要素市場成爲我國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21年,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建設進入法治化新時代。《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地方數據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頒佈,數據要素市場的基礎法律架構已經初步建立,爲數據要素合規運行奠定了有法可依的規範性基礎。相比之下,數據要素市場有效運行的體制機制建設明顯滯後,需要創新的服務模式、運行機制和技術應用與之適配。針對上述痛點,筆者發現數據權屬及權益的網絡性結構特徵與信託制度安排的複合性結構特徵較爲契合。數據信託相較於契約制、公司制、代理制等其他制度安排具有差異化優勢,可以爲數據要素市場運行機制提供較爲完善的綜合解決方案。

發掘數據信託的制度價值

對於數據信託的定義,目前國際上尚未形成共識,其內涵和外延還在不斷豐富和完善。基於我國相關法制建設及研究實踐,從信託制度的內涵角度,可以將數據信託理解爲一種符合信託法理的制度安排,即將數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與權益作爲信託財產,以信託法律關係約束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制度安排。從信託機構的功能角度,可以將數據信託理解爲信託公司以數據及相關產業爲服務對象,運用綜合金融工具提供的投融資活動或受託服務,旨在服務數字經濟發展和數字化社會生活需求。

數據信託在數據要素市場中的制度價值集中體現爲以下五個方面。

第一,數據信託賦能數據要素的權益分配。信託制度的顯著優勢就是專注於財產及財產權管理,以受託人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爲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管理信託財產。在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可以將信託財產的使用、管理、處分等權能分別賦予不同的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原則能夠保障信託財產獨立於信託當事人的其他財產,免受其他財產相應債權人對信託財產的追索。據此,以數據權利或權益作爲信託財產的數據信託架構可以實現在保證數據信託財產獨立性的基礎上,將多種權能或權益分配給多元主體的目的。具體而言,數據合法控制方可以將自己所有的數據資產或相應權益設立信託,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遵循信託目的,爲了受益人的利益託管、運營、轉讓或處分數據資產或權益。在具體的信託設計和制度安排下,數據資產的控制權、使用權、受益權可以在不同的信託當事人之間得以確認和分配,從而實現數據資產價值的最優配置。

第二,數據信託賦能數據流通的信任制衡。數據要素流動的前提是數據安全,數據從採集、存儲、使用到消除的整個生命週期都可能面臨着數據主體使用不當或數據滅失、泄露、篡改等客體風險。解決數據要素流動過程中的不信任問題,需要制度與技術相互配合。從技術安全架構角度看,以區塊鏈、雲計算、人工智能、隱私計算爲代表的信息科技爲支持數據要素有效運行提供了日益完善的技術基礎。遵從“零信任”理念,固然可以採取“驗證纔信任”的技術方法,但這只是解決了信任與否的問題,對於信任內容和信任程度無法單純通過技術邏輯解決。例如,受信人使用數據是否應避免利益衝突,是否盡到了專業謹慎的義務,這些具體的信任規則均可以通過信託法理中的受信義務得以規制。因此,從制度安全架構角度看,根據數據信託的制度安排,受託人管理數據資產及權益時,須履行忠實、審慎的受信義務,不得違反信託目的,損害受益人利益。鑑於不同類型的數據信託當事人對數據權利及權益應盡的義務各不相同又相互關聯,由此構造了當事人之間信任制衡的局面,這種制衡貫穿於數據要素全流通過程,有助於安全性的保障和維護。

第三,數據信託賦能數據要素的定價互動。信託財產獨立性原則的顯著表現形式就是將信託賬戶作爲信託財產的載體,保障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和同一性,在信託財產管理過程中,無論信託財產本身的形式如何轉化都不受影響。由此,以信託賬戶作爲載體和單元,通過數據權益持續的互動和交易,可以逐步發掘及展現數據信託賬戶承載的數據資產價值,進而通過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和交易,引入更廣泛的社會資本和投資者,形成數據要素動態的價格互動機制,幫助數據資產實現合理定價,提升數據要素的市場化程度。

第四,數據信託賦能數據資產的價值創造。數據要素的經濟價值要以數據資產的質量和市場化的程度作爲主要評價依據,顯然需要充足且流動的資本支持和充分且專業的金融服務供給。在符合數據分類分級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面向市場開放的數據需要通過市場化的投融資活動實現數據資產價值。數據信託服務包括提供以數據資產爲標的的投融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作爲持牌金融機構,可以設計發行以數據資產爲投融資標的的理財信託產品,爲數據運營商、技術服務商、中介服務機構等主體提供投融資支持,引入社會投資者參與數據資產的價值創造和實現,開展數據資產管理和數據財富管理業務。

第五,數據信託賦能數據要素的跨境流動。《麻省理工科技評論》將“數據信託”定義爲2021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術,旨在解決數據主體與數據控制者之間不平衡的權利關係,找到在數據流通和交易中確保數據隱私和安全的共贏之路。在促進數據要素跨境流動的過程中,技術通用性標準可以確保在數據安全流動的前提下,基礎制度層面的話語共同體同等重要。各國法律體系的複雜性和多樣性加劇了數據要素流動難度,儘管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作出了良好示範,但類似GDPR以及其他統一立法文本的本質是努力做到法律規範在既定範圍內的統一適用,並非替代商業模式和業務交流層面的機制安排。鑑於信託制度的國際通用性較強,在數據要素國際化交流中可以相當程度上減少溝通成本,易於達成相互理解基礎上的共識,因此,用信託作爲數據要素跨境流動的通用管理模式和溝通平臺實爲兼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優化選擇。2021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指出,促進國際互聯網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開展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試點。試點工作將爲包括數據信託在內的各種運行機制提供充分的應用場景,助力數據要素合法有效跨境流動。

發現數據信託的應用場景

數據信託可應用於數據跨境流通的國際化、數據資產融資的資本化、數據合規交易的市場化、數據開發利用的產業化、數據權益保護的法治化。結合市場需求和既有實踐,筆者認爲,碳資產和知識產權領域是2021年數據信託最具應用潛力的場景,也是數據要素市場機制創新的重要方向。

碳排放權本身就是一種無形的權益,是數字化的資產形式,圍繞碳資產形成與交易的數據資產自然也是碳信託服務的領域。基於信託賬戶託管和分配各種能源權益形成的碳資產便是碳資產數據信託的典型表現形式,碳匯資產生產方、碳排放覈算與覈查方法論的服務方、碳排放權需求方都可以通過碳資產數據信託實現可獲得、可定製、可持續的投融資或受託服務。實踐中,已有信託公司開展了碳信託創新研究與實踐,例如,中航信託與碳資產管理公司、碳交易產業聯盟於2021年2月聯合設立了“碳中和”主題綠色信託計劃,專項投資於開發可交易的優質碳匯資產,助力碳資產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實現。

在知識產權服務領域,數字版權是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信託的合適場景。數字版權的權利人面臨權益維護難、轉化效益低、項目融資難等困境,數字版權的市場價值亟待釋放。版權信託鏈就是在版權金融領域探索可信數字基礎設施的制度創新。在北京版權保護中心、首都版權協會、清華大學國家文化產業研究中心、數權保護課題組指導下,版權鏈全國運營中心和中航信託共同發起版權信託鏈,並與版權證書鏈、版權保護鏈、版權交易鏈、數權司法保護鏈等進行跨鏈協同。該項目作爲第二屆版權鏈生態大會重點示範項目在2021年服貿會上展出,成爲信託制度與版權產業、區塊鏈技術有機融合的有益嘗試。

發展數據信託的政策建議

就數據信託業務創新而言,數據信託的創新發展不僅需要與數據要素相關的立法支持,還需要監管機構、司法機構的協同指導和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信託財產登記、信託業務規範及操作指引方面的指導和規制。建議可以先行試點,在數據要素市場化先行示範的特定區域,針對特定場景的細分類別數據開展數據信託業務實踐,在相應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積極實踐創新,形成典型案例。根據創新業務開展的成熟程度和實踐效果,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類型的數據信託業務指引,進而逐步完善數據信託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法律規範。

就數據信託應用研究而言,數據信託的制度內涵和機制設計是動態發展的,需要根據數據要素市場的發展階段,提前開展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作爲數據信託中國方案的前沿創新平臺,數權保護課題組聯合數據要素市場促進會發起的“數據資產信託合作計劃”提供了一個可參考的範本。培育數據要素市場,破解機制體制共性問題,需要國家層面組建國內外專家智庫,形成跨學科、跨區域、跨領域開放合作的研究機制,通過不斷深入的應用研究,豐富數據信託的內涵,拓展數據信託的應用場景,以期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實現具有差異化優勢的制度賦能和機制賦能。

(責任編輯  張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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