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賈增遠)在信息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已成爲人民羣衆財產安全的重大威脅之一,具有詐騙形式多樣難以防範、技術手段升級難以監測、作案窩點轉移難以追查等特點。此外,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往往具備嚴密的組織及系統的分工,從籌備、實施到贓款轉移,犯罪鏈條涉及多個環節。其中,籌備環節突出表現爲收集他人實名認證的電話卡、信用卡(後稱“兩卡”)等行爲。“兩卡”不僅是電信詐騙犯罪分子通訊、轉賬的關鍵,更是獲取被害人信任、躲避系統監管、隱匿罪證的主要途徑,向詐騙犯罪分子提供“兩卡”具有明顯的危害性及違法性。審判實踐中,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雖無共同實施具體犯罪行爲的主觀故意,仍然爲其提供“兩卡”幫助通信傳輸、支付結算等,情節嚴重的,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後稱“幫信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10月,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針對“兩卡”的“斷卡行動”。自“斷卡行動”以來,順義法院審理的電信網絡詐騙關聯的各類型幫信罪案件20餘件,涉案人數30餘人,關聯電信網絡詐騙數額累計1200萬餘元。

案件特點及審判思路

(一)被告羣體特徵:無穩定經濟來源,法律意識淡薄

順義法院審理的“幫信罪”案件中,九成以上被告人屬於低收入人羣,沒有穩定經濟來源,對出售兩卡賺取零花錢的行爲存在僥倖心理,違法性認識不足,法律意識較爲淡薄。九成案件類型爲向他人出售“兩卡”或組織聯絡他人出售“兩卡”,辦卡數量從一張至數十張不等。

(二)刑事政策:刑事打擊層級分明

對於不同行爲的被告人,應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罰與教育的功能,對在校學生或僅出租、出售少量自己的信用卡、認罪態度好的被告人,以教育挽救爲主,懲罰爲輔,依法從輕處罰或適用非監禁刑;對曾有辦卡經歷、專職從事辦卡或組織他人辦卡、具有前科劣跡等其他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從重處罰,嚴厲打擊收販兩卡行爲。

(三)定罪標準:主客觀相結合認定主觀“明知”

認定構成“幫信罪”,要求被告人主觀上認識到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且依然爲其提供幫助。因此,在認定主觀明知時,一方面會以聊天記錄、轉賬記錄、信用卡辦理情況等關鍵證據還原事實情況,在此基礎上對交易方式存在明顯異常的,向他人提供並非正常生產生活所需的專門用於違法犯罪程序、工具或其他支持、幫助的,以及頻繁採取隱祕上網、加密通信、銷燬數據等措施的,或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規避調查的,推定其主觀爲明知。另一方面,應結合被告人認知水平、從事行業、信息渠道公開程度等因素,具體分析被告人個體差異,對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觀明知予以充分考量。

(四)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認定需綜合考量

“幫信罪”屬於情節犯,其幫助行爲需導致一定程度危害後果,達到情節嚴重纔可入罪。對於“情節嚴重”的認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相關規定,對於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達到5張以上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20張以上的,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對於出售、出租銀行卡,其中涉及與電信網絡詐騙相關聯的支付結算金額超過20萬的,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對於販賣手機卡,與電信詐騙犯罪相關聯,詐騙數額巨大的,可以認定爲情節嚴重。此外,情節嚴重的認定還可通過違法所得數額大小、幫助對象數量多寡等不同標準入罪,上述標準均需以可以確認的犯罪行爲、可以關聯的犯罪數額、可以明確的幫助對象爲要求。因此,“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並非單一標準,而是結合案情的多角度綜合判斷。

法官提示

(一)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拒絕以任何理由出租、出售

電信網絡詐騙因逃避偵查等需要,詐騙犯罪分子會以提供高額報酬的形式收購、租賃“兩卡”,甚至以“僅租用一天就還給你”“就使用一週,回頭你自己掛失就可以”等話語誆騙使之放鬆警惕。上述話語看似無大礙,然而一旦向他人提供“兩卡”及關聯工具,首先自己的“兩卡”可能會被用於刑事犯罪,使自身陷入刑事法律風險。其次,被用於網絡犯罪的“兩卡”會被立刻凍結或註銷並無法解凍或掛失補辦,卡主將受到中國人民銀行銀髮(2019)85號文件對實名制賬戶管理規定的影響,5年內暫停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及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不得開立新的賬戶。期滿後,新開立賬戶將面臨高門檻及徵信風險等不利因素。最後,對於“兩卡”關聯犯罪的卡主,將無法使用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軟件,生活便利會大幅受限。因此,對任何需要使用本人銀行卡、電話卡的行爲均應謹慎,拒絕任何形式的交易“兩卡”行爲。

(二)謹慎分辨APP是否存在法律風險,不爲違法APP開發提供技術支持

當前,電信詐騙逐漸呈現出以電話詐騙向網絡詐騙轉變的趨勢,手機APP操作便捷、隱祕性強、欺騙性高的特點使其正快速成爲電信詐騙的重要工具。詐騙分子利用博彩、資產管理、投資平臺等多類型具有金融屬性的APP,通過一套自定規則及固定話術營造騙局,輔以高額回報誘導被害人投資轉賬,最終導致財產損失。上述類型APP不僅違背金融市場監管條例,從取名到應用功能都明顯違法,有的甚至還會假冒知名企業,使被害人難以辨別,陷入錯誤認識。由於該類違法APP無法通過正規應用商城上架,參與私人封裝、簽名、分發違法APP的行爲均涉嫌“幫信罪”。因此,從事APP相關工作時應當提高警惕,對涉投資理財、棋牌娛樂、真人直播等可能存在法律風險的APP需採用高於一般APP的標準加強審查,不參與違法APP的任何研發環節。

(三)理性對待兼職活動,不輕信低付出高回報的臨時工作

在尋找兼職工作時,首先應避開非官方經營的涉“兩卡”工作,包括不向他人出售、出租“兩卡”,不參與幫助聯繫他人辦卡、現場帶領他人辦卡、登記他人辦卡情況信息、郵寄辦卡及幫助資金結算等任何與“兩卡”相關的兼職活動。其次,避免參與刷單、刷評論、刷點擊量等違反正常市場經營秩序、具有詐騙風險的兼職,對發佈虛假市場信息、助長惡意競爭的工作以及宣傳“掙快錢”的工作應提高警惕。再次,儘量通過正規平臺尋找兼職,對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工具中流傳的兼職信息應提高分辨能力,一旦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與招聘宣傳不符,應及時覈實處理,確保人身財產安全。(資料圖片來源:順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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