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清理“奇葩證明”、循環證明和重複證明,將無法律依據增加企業和羣衆負擔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從“一摞證明”到“一紙承諾”,焦作市已邁出第一步。

大河網訊(政務記者 申華)着眼羣衆“最盼、最急、最需”之處,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不僅是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一項改革探索,更是全心全意爲民解難題、辦實事的生動實踐。10月25日,焦作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焦作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和《焦作市市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制定的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並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行政事項的工作機制。

爲貫徹國家、省工作部署,焦作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焦作市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焦政辦〔2021〕26號),要求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和成果,該制度以行政機關清楚告知、企業和羣衆誠信守諾爲重點,逐步形成標準公開、規則公平、預期明確、各負其責、信用監管的治理模式,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企業和羣衆辦證多、辦事難、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不斷提升人民羣衆滿意度和獲得感,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努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取消139個證明事項涉及哪些方面?

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領域

經2021年9月30日市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焦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焦作市市級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清單》,該清單共有139個證明事項,分爲16個大類,涉及公安、教育、民政、市場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司法行政、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諸多與羣衆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民生領域。在清單梳理過程中,嚴格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將沒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依據的,排除在證明事項之外。突出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則,有針對性地選取與企業和羣衆生產生活、辦事創業密切相關,使用頻次較高或者獲取難度較大的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在確保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能實行承諾制的,全部實行承諾制。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祕密、公共安全、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的證明事項,對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風險較大、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的證明事項,沒有實行告知承諾制,確保該項工作整體穩步推進。

適用對象和適用範圍有哪些?

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依法可以代爲承諾的,代爲承諾人應當獲得申請人的特別授權。

承諾信息的真實性如何確認?

優先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在線覈查

各級各部門將全力推進政務服務數據共享、開放工作,依託河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互聯網+監管”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河南焦作)等實現數據資源跨地區、跨部門、跨層級聯通共享和業務協同,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在線覈查支撐體系。優先運用信息技術手段進行在線覈查,比對相關數據,實現部門間數據共享和核驗。需進行現場覈查的,依託“互聯網+監管”系統和應用程序等,將承諾情況及時準確推送給有關監管人員,爲一線監管執法提供信息支撐。對尚未實現數據網絡共享、難以通過上述方式覈查的,可以請求有關行政機關協助覈查,被請求協助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及時協助,不得推諉或者拒絕。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讓信用更“金貴”

不良信用記錄等情形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各級各部門將針對清單中涉及的證明事項特點分類確定具體的核查辦法,並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爲確定覈查辦法的重要因素,對免予覈查的事項,行政機關將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互聯網+監管”、智慧監管等方式實施日常監管。對在覈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行政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是信用承諾的六大類型之一,也是實施信用監管的基礎性措施。在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中,將加強重點行業領域信用監管,深化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行政管理、政務服務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對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同時,將承諾人的信用狀況作爲開展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因素,對在覈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或違法承諾的,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或者予以行政處罰,並將違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同時,要建立完善失信修復、異議處理機制,加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保護。

編輯:梁倩文審覈 :新聞總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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