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规范销售误导行为 互联网人身险市场竞争格局生变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行为,以及退保高。。。

互联网保险市场接连迎来重磅政策,继《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近日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事实上,银保监会正在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通知》一出,市场讨论颇多。国泰君安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互联网人身险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有利于推动行业有序竞争,提升集中度,维持行业“增持”评级。

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20年互联网人身险保持持续增长态势,累计规模保费2110.8亿元,同比增长13.6%。

刘欣琦指出,年轻客户消费习惯改变、疫情限制线下销售等影响推动近年来互联网人身险市场快速增长,保费增速跑赢行业。但随着互联网人身险市场的竞争加剧,行业出现产品价格恶性竞争、误导销售的促销手段推广、平台获客成本抬升而加大渠道费用投入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在前期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基础上,以配套性文件的方式推出《通知》,进一步细化规范互联网渠道人身险的销售,建立互联网渠道作为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的统一标准。

从适用范围看,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这也意味着,涉及到个险、银保等其他渠道的融合业务,不适用《通知》。

整体而言,《通知》明确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经营条件。首先,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等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其次,实施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人身保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互联网渠道经营行为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此外,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

其中,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调整的是两处细节:一是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刘欣琦认为,从渠道端来看,《通知》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体现互联网渠道直销属性,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公域引流,进而让利于民。从产品端看,基于《通知》资本资质的监管要求,预计将有效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从源头规范销售误导行为

据了解,《通知》在起草过程中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举报集中的领域,高度重视日常监管中暴露出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得快退得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例如,近年来,“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获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在一些网络场景中时有出现,且还与共享单车、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有的消费者在未清楚了解保险内容、保费缴纳等情况下,便被“免费”诱导而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

10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的风险提示称,从保险产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宣传未全面展示保费缴纳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至后期,消费者并未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

从监管要求看,保险险种的条款和费率,应当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批准。“首月0元”类的销售宣传行为,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

从营销方式看,营销片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对保费缴纳整体情况、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费者忽视产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究其原因,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上线即可进行全国销售,突破了传统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专属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敞口。另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运营和风险与传统保险产品不同,具有细碎化、精准化,运营快,以及小、专等特点,这导致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比如“首月0元”等销售误导问题,专属管理可以相对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仍有较大空间

自2020年以来,一系列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新规新政相继出台,包括《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

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使用手机上网比例达99.7%。与此相比,中国互联网保险用户2亿多人,可见互联网保险仍具有较大的潜在增长空间。

不仅如此,互联网保险场景碎片化、交互频次高、交易时效强、业务峰谷波动大等特点推动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行业的应用,使保险公司建立起更加全面的业务流程、更加完整的业务监控体系,从而实现业务流程的智能化运营。

从长远看,保险机构需要借助新兴技术带来的强大计算资源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对用户数据、保险业务场景数据和外部大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快速适配,并建立起应对多元化场景需求、多样化产品类型、多层次产品运营、多维度风险监控要求的智能化保险运营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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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致鸿 编辑: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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