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儲戶28億元存款被挪用質押擔保一事持續發酵。儲戶方不知情,融資方疑點重重,該案所暴露出的個別銀行風控隱患,也成爲市場熱議焦點。

業內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監管部門再三強調存款安全的重要性,各家銀行也提升了印章數字化管理和內控合規的力度,這一事件的出現,說明個別銀行仍存在管控不到位的問題,這也給銀行業敲響警鐘,行業需進一步加強風控執行的薄弱環節,提高內部風險控制的能力。此外,業內律師對該案件分析,若真實情況確如儲戶方所述並不知情且無參與,28億存款質押或爲無效。

28億存款遭莫名質押擔保 銀行內控遭拷問

據媒體報道,濟民可信旗下兩家公司此前存入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28億元存款,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用作第三方企業華業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石化”)質押擔保。截至目前,對於該事件,渤海銀行、濟民可信方面均表示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

“從正常邏輯看,濟民可信爲華業石化擔保,至少銀行和濟民可信旗下兩家公司,第三方企業都應該知情。但卻出現了濟民可信稱並不知情的情況。”一位銀行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且辦理質押需要企業的決議、授權、公章等,需要面籤等程序,流程較爲嚴格,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如何辦理的質押擔保令人匪夷所思。

據財聯社此前報道,存款方企業人士向財聯社記者透露,企業自身也做了大量內部排查,發現內部用章的環節全部沒有問題。存款方企業人稱,渤海銀行用於辦理質押擔保的材料中,應有大量僞造的公章。另據瞭解,相關材料中有300多個公章疑似僞造。

“銀行對存款人的公章和印鑑是否真實很容易判斷。”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財聯社記者表示,根據業務流程,銀行會在櫃檯留存客戶印章、印鑑,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時用銀行的機器掃描一下就能識別上述印章、印鑑的真實性。

上述銀行人士直言:“從目前信息看,這一事件中暴露出的銀行風控問題值得關注。”

另一位銀行人士對財聯社記者表示,質押程序涉及企業資質審查、印章覈驗等程序,涉及業務部門、櫃檯人員等多個部門,該事件若是內外勾結下發生的案件,那麼銀行內控漏洞顯露無疑。

財聯社記者發現,近年來,渤海銀行因違規事項曾多次被罰。今年5月,銀保監會曾嚴肅查處一批違法違規案件,其中對渤海銀行開出9720萬元大額罰單,共涉及34項違法違規行爲。去年9月,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因存在貸款資金迴流用於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存在存貸款掛鉤行爲,以及存在爲同業投資業務違規提供信用擔保的違規行爲,被沒收違法所得6577.56元,罰款125萬元。

實際上,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表示,監管部門再三強調存款安全的重要性,自多起票據大案發後生,各家銀行也提升了印章數字化管理和內控合規的力度。在此背景下仍然出現這起匪夷所思的案件,值得業內警惕。

“從儲戶角度來說,近期個別銀行暴露的儲戶資金‘被’處置情況,屬於個別銀行內部管理問題,涉及存在違規行爲等,這不是普遍儲戶面臨的風險。”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國內對銀行風險高度重視,且對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也已經完善。對絕大多數儲戶來說存款還是最安全的管理方式。“國內監管嚴字當頭,防範化解風險是金融業永恆的主題。對於已發現的風險和問題,應及時糾正、消除隱患,使得國內銀行及金融機構體系更加規範。”

據一位大型銀行人士透露,目前國內大型銀行用印核驗一般由櫃檯人員將印章拍照傳到後臺,由後臺輪流工作的幾十個人和留存的印章進行覈對,以此堵住風控漏洞。這一方式也值得其他小銀行借鑑。

律師:若存款方確未參與 質押或無效

該案件存在多個法律關係,王德怡對財聯社記者分析,一是濟民可信的兩家子公司和渤海銀行南京分行之間的存款儲蓄關係;二是用於華業石化貸款提供質押擔保的擔保法律關係;三是可能涉嫌犯罪,存在另一層侵權法律關係。

王德怡表示,濟民可信一方否認其存款被用於給華業石化的票據融資進行質押擔保,在民事上判斷上述擔保是否成立並不難,只需要將當時的擔保文件拿出來鑑定一下,確認擔保文件上的公章、簽字、授權是否真實便可作出判斷。

“如果上述擔保文件上的簽約流程符合規範,相關印鑑和簽字是真實的,則在一般情況下可推定上述質押是成立的。當然,質押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看主合同是否有效。”王德怡進一步指出,若上述犯罪行爲確實存在,但與濟民可信一方並無關聯,則司法機關可就刑事犯罪行爲進行調查和處理。上述刑事調查程序並不影響銀行對存款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即在存款人要求支取或轉賬時,銀行無權予以拒絕。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雪認爲,濟民可信集團28億存款被質押疑點重重。陳雪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權利質押是否有效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 、質押人有權處分;2、質押權利爲法律規定可質押的權利;3、質押權利已經進行交付或者登記。

“本案中,濟民可信表示集團及子公司從未辦理、也從未授權他人辦理質押業務,且從未將存款轉爲紙質存單。” 陳雪認爲,如果真實情況確如濟民可信所述,關於本案28個億的質押是無效的。

陳雪解釋稱,《民法典》規定可以出質的權利包括: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及應收賬款等。首先,在沒有濟民可信的授權下,代表企業辦理業務的人不屬於有權處分的質押人;其次,存款不屬於可質押的權利。

“該案件孰是孰非需要看到證據材料才能下結論,鑑於目前雙方均已報案,具體細節還待有權公安機關查實,並且最終由司法機關來確認。”陳雪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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