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人身險監管細則落地,想拿千億賽道 “入場券”不容易!

互聯網人身保險賽道迎來規則更新。繼年初《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實施後,銀保監會近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作爲上述辦法的執行細則,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監管框架進行了細化。

銷售門檻提升 中小公司遇阻

監管部門明確,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互聯網已經是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2020年,共有61家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合計累計實現規模保費2110.8億元,同比增長13.6%。

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中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的問題日益突出,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在業內人士看來,隨着市場競爭加劇,互聯網人身保險行業出現了價格惡性競爭、誤導銷售、渠道費用高企等問題,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爲了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監管部門選擇抬高互聯網人身保險的入場門檻。

《通知》顯示,保險公司(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連續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連續4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爲C級(合格)及以上等條件。

但這只是進入市場的基礎條件。如果保險公司有意開展“網紅”保險業務,則須滿足更高的監管要求。依據《通知》,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還須符合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連續4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爲B級(良好)及以上等條件。

中國社科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參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而言,准入的基礎要求並不算高,保險公司相對容易滿足。“但需要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同時還需要連續4個季度(或兩年內6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這對有意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保險期間10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的小公司來說,在取得業務資質方面面臨不小的制約。”王向楠說。

此外,監管部門還在《通知》中明確要求,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業務,除符合前述基本條件,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這也意味着此前火爆網絡的百萬醫療險類補償型醫療保險等產品銷售門檻提升。在2020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規模保費前10位的保險公司中,半數險企的二級分公司數目不足30家,個別公司甚至僅設有個位數的分公司。新規無疑會給此類中小險企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帶來不小影響。

限定費用率上限 讓利消費者

互聯網渠道不當創新、銷售誤導、惡性競爭、監管套利等消費者反映突出的問題,也是《通知》關注的焦點。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進一步強化了對互聯網人身保險消費者的保護。在經營主體方面,對保險機構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明確要求,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得快退得慢等服務問題。在產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範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在改進監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數據顯示,2020年,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仍然呈現與渠道合作爲主。全年通過渠道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787億元,較2019年同比增長10.3%,佔比爲84.7%。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保險研究中心祕書長寧威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目前,互聯網保險無論從保險人還是投保人來說,都並未因爲互聯網而降低銷售成本,反而成本更高了。合同雙方需要支付更多的渠道成本給互聯網渠道經營者,這背離了互聯網保險的初衷。”

《通知》提出,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徵。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

同時,銀保監會要求,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須在精算報告中列明中介費用率上限,項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運營所產生的信息技術支持和信息技術服務類費用,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

“參與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主體公司衆多,各家公司都想借助大型互聯網平臺來推銷產品,從而使自身處於弱勢一方,面對互聯網平臺收取較高費用,公司也不得不接受。通過減少市場經營主體,更易滿足業務資質要求的大型險企,在面對互聯網平臺時擁有更大的話語權。從培育市場的角度來看,這有助於險企降低費用支出,讓利於消費者。”寧威稱。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還首次實施定價回溯監管。《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定期按要求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並主動採取關注、調整改進、主動報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銀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情況,啓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

“對於那些創新性強的產品類型,允許公司適當先上線產品,再跟蹤分析和調整,才能促進互聯網人身保險創新。但在現實中,存在公司在定價回溯分析中弄虛作假或對偏差不作爲等現象,因此加強監管才能讓定價回溯機制真正發揮效果,維護公允定價、平等競爭、積極創新、穩健承保的市場秩序。”王向楠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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