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碗面条结果撞碎小吃店的玻璃门受伤,是人的责任还是门的责任?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对一起玻璃门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因原告要求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最终未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撞上小吃店玻璃门,门碎人受伤

不久前的一天,林某到一家小吃店吃面,出门时不慎撞到玻璃移门,引起玻璃破裂,林某腿部受伤。经诊断,林某右腿外伤、软组织撕裂,花费医疗费1550元。

林某称,自己的腿是被小吃店的玻璃门砸伤的。他认为该门安装的是普通玻璃,而非符合3C认证的钢化玻璃,且没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因此,林某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吃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670元。

该案一审中,小吃店提供了两张照片,经营者田某称该照片是他将林某送医返回后拍的。照片显示,破碎的玻璃门上张贴有饮料广告,能够提示顾客注意玻璃门。

一审驳回赔偿要求,二审维持原判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玻璃门本身有较宽的灰白色塑料边框,一般成年人能够予以识别是否处于开合状态,进而决定进出时适度开启或关闭玻璃门。林某的伤情不是因玻璃门质量问题直接引发,也不是因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小吃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林某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时,小吃店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黄某对事发时的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黄某说,“受伤的小伙子坐在我的前面,当时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就盯着手机朝外走。咣的一声,我吃的面条里面就全是玻璃渣子了。事发时推拉门上面贴有广告,他们家卖的某饮料。”

南京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法官: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

“本案中,林某主张小吃店存在过错,玻璃门是普通玻璃且没有醒目警示标志,应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未能提交小吃店玻璃推拉门必须采用国标3C标准钢化玻璃的依据。”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冯婧雅表示,为证明玻璃门上贴有广告能够起到提示作用,小吃店提交了玻璃门照片及证人证言,法院予以采信。

冯婧雅介绍,林某在二审中陈述,其之前来过该小吃店,知道店门是推拉的玻璃门,其本身近视且当时大意了。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小吃店对林某受伤存在过错。

“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冯婧雅表示,林某主张小吃店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宁法宣

校对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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