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发布的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2021〕37号)显示,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三查”不尽职、薪酬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五十万元。 

同日公布的遵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遵银保监罚决字〔2021〕38号)显示,刘永鹤对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贷款“三查”不尽职、薪酬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负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遵义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刘永鹤罚款十万元。 

2017年3月27日,遵义银监分局关于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遵银监复〔2017〕14号)显示,核准刘永鹤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 

该行官网显示,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遵义长征村镇银行”)是由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是新蒲新区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资料显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遵义长征村镇银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9.25%。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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