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賈增遠)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個人信息傳播載體及途徑越來越多,很容易被複制、複印,導致個人信息泄露、嚴重的甚至會被他人違法使用。

盧某系某通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於某系該公司的小股東,盧某未經於某同意,擅自使用於某的姓名進行工商登記,將於某登記爲該公司的經理。後該公司經營不善註銷。

於某訴至密雲法院稱,自己從未參與過公司經營管理,更未擔任過該公司經理,也未領取果工資報酬。盧某在未通知自己的情況下,將其登記成公司經理,侵犯了其姓名權,且該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已成爲破產公司,盧某的行爲顯然會誤導他人認爲公司經營不善與於某經營有關,給於某名譽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其名譽權,故要求盧某停止侵權並公開道歉,消除影響。

盧某辯稱,於某系公司的股東情況屬實,盧某未經於某同意將其登記爲公司的經理屬實,現該公司已破產的情況亦屬實。因該公司已經破產並進行註銷登記,故於某侵求停止侵權變更登記請求無實現可能,盧某認爲本案所涉事實不足以達到於某所述的對其名譽權造成影響的程度,故不同意於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密雲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盧某未經於某同意,擅自使用於某的身份信息用於某通信公司進行工商信息登記,確已侵犯了於某的姓名權。至於於某主張名譽權受到侵害一節,根據現已查明事實,尚不足以認定盧某的行爲已經造成於某社會評價降低等嚴重後果。因公司已註銷,故於某請求停止侵權變更工商登記的訴訟已無法實現,故對於該項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註銷並不足以免除直接責任人員即盧某的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盧某向於某書面賠禮道歉。

法官釋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名稱權。該案提示大家,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工商登記屬於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爲,侵害了他人的姓名權,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同時法官也提醒社會公衆,要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尤其是身份證複印件的使用,必要時在身份證複印件上標註“該身份證複印件僅用於XX用途,他用無效”等字眼,避免被他人違法使用。(資料圖片來源:密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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