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訊 (通訊員 田娜 記者 郭劍烽)“2021年6月8日晚上10點左右,我正在樓下乘涼,突然有個東西差點砸到我的頭,掉在我的腳邊,我看了一下是一個星巴克的塑料杯,杯子裏的水濺了一地。我看杯子上有訂單標籤,就拿着來報案了。” 日前,靜安區檢察院對從30層高樓窗戶扔下該杯子的男子徐某以高空拋物罪提起公訴。

90年出生的徐某是一家公司的部門負責人,租住在靜安區某高層小區的30層。他平時工作很忙,經常會在租住的地方喝喝咖啡、飲點小酒,提提神,解解壓。

2021年6月8日,徐某在某外賣平臺下單了一杯星巴克咖啡,喝完他還覺得口渴,便用那個塑料杯裝了礦泉水, 喝了幾口後,隨手連水帶杯從30層的書房窗戶拋了出去,砸到小區主幹道上。

圖說:本案被告人徐某高空拋物30層的高樓。靜安區檢察院供圖

公安機關依法調取了監控錄像,證實2021年6月8日晚徐某高空拋下涉案水杯落地時的情況。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還發現,徐某於2021年6月15日在某外賣平臺下單購買了兩份小龍蝦,約40只左右。凌晨3時許,徐某將裝有小龍蝦餐食殘渣的白色塑料碗從30層高樓窗戶拋下,砸到小區行人及車輛行駛的主幹道上。徐某兩次高空拋物的落地點距離窗口水平距離較遠,系其故意拋擲所爲。

承辦檢察官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認定徐某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應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11月1日,靜安區檢察院以高空拋物罪對徐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點評:

高空拋物罪是去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條新增設的罪名。高空拋物、墜物行爲損害人民羣衆人身、財產安全,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社會矛盾糾紛。

本案中,徐某兩次高空拋物行爲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是系從30層高樓故意拋物,在重力加速作用下會形成具有傷害力的衝量,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性,構成高空拋物罪。

檢察官在此提醒,要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堅決遏制此類行爲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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