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兒子身患癌症的幾年間,作爲母親的韓大媽給兒子支付了近20萬元的醫療費,還轉賬12萬元用於治病。最終,兒子沒能戰勝病魔,撒手而去。韓大媽將兒媳劉女士告上西城法院,以無因管理爲由,要求兒媳返還自己墊付的醫療費用等。西城法院經過審理,認爲韓大媽爲兒子支付醫療費並非無因管理,駁回了韓大媽的訴訟請求。

韓大媽的兒子王先生在幾年前罹患癌症。韓大媽稱,兒子患病的那幾年,兒媳總說自己忙,都是她這個當媽的一直在醫院陪牀照料,兒子全部的治療費用也都是她支付的。只要一提到醫療費,兒媳總是一句話:“媽,您先墊上,以後還您。”4年間,韓大媽累計爲兒子支出醫療費近20萬元,還轉賬到兒子賬戶共計12萬元用於治病。可兒子去世兩年多了,兒媳卻隻字不提還錢的事。

韓大媽認爲,自己作爲母親,照顧住院生病的兒子,是出於人性和親情,不是出於法定責任。兒媳作爲兒子的妻子,是照顧並支付醫療費的法定義務人。在兒子生病期間,不管是是出錢還是出力,全部是她代替兒媳爲之,是法律意義上的無因管理行爲。因此,兒媳應歸還她代爲支付的醫療費用。

兒媳劉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婆婆韓大媽支付及墊付醫療費是贈與行爲,並非無因管理。而且,丈夫王先生在去世前已經訂立了遺囑,將自己的遺產多分給了韓大媽,包括房產、汽車和存款,因此不同意韓大媽的訴訟請求。

西城法院審理後認爲,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爲其管理事務。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爲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法定撫養義務,但此案中,兒媳劉女士曾表示讓韓大媽先行墊付,將來還給韓大媽,因此韓大媽先行墊付醫療費的行爲並非無因管理。

另外,父母爲成年子女墊付醫藥費主觀上難以認定是爲避免子女利益受損,更多是出於親情。依據法律規定,韓大媽對兒子的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在王先生去世後,韓大媽也繼承了兒子大部分的遺產,獲得了大部分利益,因此,韓大媽爲兒子支付醫療費並非無因管理。

最終,法院駁回了韓大媽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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