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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卡遭盗刷 发卡行担全责

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69号为“徐欣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银行卡纠纷案”。此案中徐欣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盗刷146200元,因为对储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储户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发卡银行被法院终审判决赔偿徐欣全部损失和相应利息。

用假身份证补办SIM卡盗走存款

据了解,徐欣是招行上海延西支行的储户,持有借记卡一张。2016年3月2日,徐欣的借记卡发生了三笔转账,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全部转入户名为石某的农行账户。当年5月30日,徐欣的家人向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报警。

徐欣这三笔钱是怎么被盗刷的呢?为什么案发两个多月才报案?

根据判决,原来2016年4月底福建警方就已将涉嫌盗窃罪的谢某1逮捕。谢某1落网后供述,其以9800元人民币向“师傅”购买笔记本电脑、银行黑卡(使用别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身份证、优盘等设备用来盗刷他人银行卡存款。优盘里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况。他们会用自己人的头像补一张假的临时身份证,再到手机服务商营业厅将要盗刷的受害者的手机挂失并补新的SIM卡,以便接收转账时银行发送的验证码,而且受害人自己的SIM卡当时收不到任何信息,不会马上发现有人盗刷。2016年3月2日,“师傅”告诉谢某1说这次由他负责办理假的临时身份证,并补办受害者关联银行卡的新手机SIM卡,并给了谢某1三个银行账号和密码,其中就包括徐欣的那张招行卡。

警方查明,当日的那次作案由谢某1负责转账取款,上家负责提供信息、补卡,谢某1一共盗刷了周某、徐欣、汪某等人银行卡内存款400700元 。

法院认为银行应保障账户资金安全

后来,徐欣向法院起诉请求招行延西支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招商银行上海延西支行给付徐欣存款损失1462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该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判决认为,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具有保障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以及向存款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此,招行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欣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系因案外人谢某1非法获取其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取款密码等账户信息后,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上诉人发送的动态验证码,进而进行转账所致。法院认为,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招行上海延西支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不能成立。

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指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案外人谢某1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招商银行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是徐欣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招行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手机运营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徐欣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基础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手机运营商并非合同以及本案的当事人,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招行对徐欣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综上,法院认为,招行上海延西支行在储蓄存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徐欣账户资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又无证据证明徐欣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减轻责任,对徐欣的账户资金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文/本报记者  程婕  统筹/余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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