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王奕澄 通訊員 寧法軒

江蘇南京的萬先生將自己事故中受損的奔馳車送至4S店維修,結果4S店因保險賠付不足,維修時竟然“偷工減料”,沒有更換事故中損壞的2條前安全帶。

11月12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南京市中級法院獲悉,經該院終審,駁回案涉奔馳4S店上訴,維持原判——原審法院認定4S店構成消費欺詐,判決退還維修等費用並支付維修費三倍的賠償金。

2020年,萬先生駕駛奔馳車時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被送至南京某奔馳4S店維修。經保險公司覈實,確認車輛定損金額近12萬元,定損清單中的應維修項目包含2條前安全帶工料費共計1.4萬餘元。數日後,4S店通知車已修好,萬先生沒仔細檢查便直接開走。

此後,車輛行駛中頻繁報警顯示前安全帶故障。剛更換的安全帶爲何短期內又出現故障?萬先生將車輛送往其他4S店檢測,發現車輛前部原本應更換的左、右安全帶並未更換。萬先生隨後向維修車輛的某奔馳4S店交涉,但對方的理由難以讓萬先生信服。

萬先生認爲該4S店存在消費欺詐,於是調取車輛的定損清單和維修清單,將對方訴至南京雨花臺區法院,請求判令退還前安全帶工料費、拖車費合計1.4萬餘元,並按照車輛維修費用的三倍賠償損失4.3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案涉奔馳4S店員工承認車輛的前安全帶沒有更換,原因是保險公司賠的錢不夠;在實際維修過程中,爲了避免虧本,該4S店對包含前安全帶等定損項目有一定的修改調整,但未事先與客戶及保險公司協商。

雨花臺區法院認爲,4S店的行爲損害了萬先生作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消費欺詐,判決4S店向萬先生退還維修費、拖車費合計1.4萬餘元,並按照車輛相關項目維修費用的三倍支付4.3萬餘元賠償金。

對於一審結果,案涉奔馳4S店不服,向南京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南京中院審理認爲,根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報告,萬先生與4S店已經對案涉車輛維修項目達成一致,4S店作爲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定損項目進行修理,若有項目及費用的變動,也應事先與車主及保險公司協商,徵得同意後覈減相應修理費。但在實際維修的過程中,4S店在未告知萬先生的情況下,未按定損清單內容進行左前安全帶和右前安全帶的更換,且收取了根本不存在的拖車費。4S店的上述行爲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構成欺詐,故萬先生要求4S店支付維修費用三倍的賠償金,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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