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未來: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服務將於2021年12月31日截止

原標題:北京校外培訓收費立新規

“雙減”之後校外培訓收費如何進一步規範?11月16日,據首都之窗網站顯示,北京市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管理辦法》圍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課程定價標準、機構人員的薪資水平等多方面作出規定,並要求強化對機構收費行爲的監管。

定價上浮不超過10%

破解校外培訓機構的收費難題需要多地多方的努力。而爲進一步明確監管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的相關收費問題,自11月16日起,北京市就新擬定的《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文件也再次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據《管理辦法》要求,學科類校外培訓定價班型將主要分三種類型,分別爲10人以下、10-35人和35人以上。同時,線上培訓的標準課程時長爲30分鐘,線下培訓則爲45分鐘,實際時長不一樣的,將由培訓機構按比例折算。

具體來看,北京市將以線下10-35人班型的標準課程時長的培訓收費標準爲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其他班型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收費標準由培訓機構按照規定的與10-35人班型的比價係數計算確定。線上收費標準則由培訓機構按照規定的與線下收費的比價係數計算確定。

而在實際定價時,基準收費還將由北京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以培訓機構平均培訓成本爲基礎,統籌考慮北京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學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標準課程時長的學科類校外培訓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根據要求,浮動幅度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

人員工資水平需合理

作爲定價的重要參考,培訓機構的培訓成本又該如何確定?對此,《管理辦法》明確指出,學科類校外培訓成本包括培訓機構人員薪酬、培訓場地租金、宣傳費、研發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以及其他費用。

其中,培訓機構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應正常合理,不得明顯高於統計部門公佈的北京市教育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而培訓場地的租金和固定資產折舊費等費用,要根據學科類校外培訓實際利用時長等因素,按合理方法和公允水平分攤覈算。

此外,《管理辦法》還提出,機構的宣傳費要按不超過學科類校外培訓銷售收入的3%據實覈算。各有關部門需加強關聯交易審覈,對明顯不符合公允水平的關聯交易,可開展延伸調查。其他相關成本也應當符合公允水平。機構的捐贈支出、贊助、罰款、災害損失、事故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與培訓服務不相關不合理的費用支出將不計入定價成本。

不得另行收取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爲確保機構收費的公開透明,《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培訓機構要嚴格落實收費信息公開相關規定,通過網站、收費場所、線上應用程序、公開媒體、招生簡章等途徑,將學科類校外培訓內容、培訓時長、收費標準、收費及退費辦法、教師資質等信息提前向社會公開。

同時,《管理辦法》還指出,培訓機構應當在政府指導價標準範圍內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並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收費水平的基本穩定。而學科類校外培訓政府指導價標準也將實行動態調整。市發展改革部門將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收費政策評估和學科類校外培訓市場情況,適時對收費標準進行調整完善。

在時間節點上,培訓機構應在每年6月底前將招生簡章、收費標準、教師資質等資料,連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潤以及關聯交易、政策執行等情況,按審批權限分別報送教育、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並將年度成本費用等信息在官方網站和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變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訓收費標準,不得在培訓費外另行收取其他費用。”《管理辦法》中再次強調。培訓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北京市關於預收費的有關規定。

“實際上這次北京發佈的文件,主要也是對校外培訓機構,特別是‘營轉非’之後的機構在收費問題上進行監管和規定,也是政府指導價實施具體的落地。”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操作計算收費標準的過程中,需要有關部門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成本、比例係數等進行更加精細、科學地核算。”

北京商報記者 程銘劼 趙博宇(北京商報)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