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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清洗”贓款也可獨立定罪!福建首例“自洗錢”案犯獲刑5年

自行“清洗”贓款也可獨立定罪!福建首例“自洗錢”案犯獲刑5年丨局外人

記者|馮賽琪(實習)張曉雲

上游犯罪後,又採取各種手段清洗贓款,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佈之前只能被單獨定爲一罪,如今,還要追加洗錢罪數罪併罰。

近日,晉江市人民法院官方公衆號披露了一則案件判決,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二千元。

據悉,該案是今年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福建省檢察機關起訴並被作有罪判決的首例自洗錢犯罪案件。

洗錢並不遙遠,一些案件當事人的銀行卡、微信、支付寶以及個人信息如果保管不善,都有可能成爲洗錢犯罪的幫兇。

盜刷信用卡+利用他人POS機轉移非法所得

據晉江法院披露,201910月至20215月間,李某先後爲被害人劉某、陳某辦理POS機,結果卻打着辦理提升信用卡額度和降低POS機刷卡費率的旗號,利用信用卡小額免密支付功能,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李某多次盜刷信用卡,使之損失金額超9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近2萬元盜刷至李某所借用的POS機綁定的銀行賬戶中,該賬戶按李某要求將上述款項扣除費率後,以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李某。晉江檢察院認定該行爲系自洗錢行爲,於是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對李某提起公訴。

晉江法院認爲,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爲掩飾、隱瞞金融詐騙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移資金,其行爲還構成洗錢罪。

10月29日,晉江法院作出判決,認爲李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2000元。

今年3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明確將自洗錢行爲規定爲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行爲人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後,爲掩飾、隱瞞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將財產轉換成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跨境轉移資產等行爲,單獨構成洗錢罪,與上游犯罪數罪併罰。

從無法到有法可依,加大自洗錢打擊力度

近幾年,全球洗錢犯罪高發、多發,全面加強反洗錢工作,事關國家核心利益和防範金融風險大局。

界面新聞記者檢索裁判文書網時發現,去年11月浙江紹興上虞區法院公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辯護律師以當時法律規定“自洗錢”不構成犯罪爲理由,提出被告不符合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構成洗錢罪,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以洗錢罪論處。

從“自洗錢”入刑法至今,半年多時間,上海、江蘇、山東等多地已經開始對“自洗錢”犯罪案件提起公訴,推進速度加快,加大對“自洗錢”行爲的打擊力度。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作出重大修訂,刪除了原洗錢罪條款中的“明知”和“協助”,意味着“自洗錢”行爲可以納入洗錢犯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關於《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中也明確指出,“自洗錢”也可單獨定罪。

“‘自洗錢’入罪是我國立法的一個重大突破,有利於改變多年來我國洗錢罪判決偏少、對犯罪經濟基礎打擊不夠的局面,對我國開展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義務、滿足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互評估要求也有重要意義。”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政府參事、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原行長周曉強此前在接受《金融時報》採訪時表示。

3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提到,新增“自洗錢”行爲構成洗錢罪的規定,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爲貫徹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的修訂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修改洗錢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釋,對長期存在的法律適用難點和爭議點予以明確,對不適應執法司法實際情況的部分規定進行調整。

刑法修正案(十一)頒佈後,各地加大了打擊“反洗錢”的力度。

11月16日,浦東檢察院舉行“懲治洗錢犯罪 維護金融安全”新聞發佈會,通報兩起“自洗錢”案件。

被告人程某在董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董某名下手機號註冊支付寶賬戶並綁定銀行卡。之後,程某多次轉賬、消費及使用借唄、備用金借款、花唄消費等,騙得被害人人民幣12萬餘元。2021年3月至4月,程某將詐騙所得的其中6000元轉入自己支付寶,再轉至本人銀行卡提現後用於借貸給他人及經營性支出。2021年9月,浦東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自洗錢)對程某提起公訴。

“‘自洗錢’,是指行爲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後,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爲。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的自洗錢行爲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其他罪定罪處罰,或認爲自洗錢行爲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委會專委施淨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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