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設備,業主作爲車位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在取得小區業委會同意後,有權在其使用車位上安裝與其汽車配套的充電樁。對於業主在其使用車位安裝充電樁的申請,小區物業公司應予配合,在相關申報材料上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業主承租的車位安裝充電樁等所涉的用電條件、消防等問題是否符合安裝條件,應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判斷。物業公司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並不意味着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放鬆、放棄管理,在發現充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履行物業管理義務予以糾正、制止,相關人員應予配合。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6年7月25日發佈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第四條規定:對於佔用固定車位產權人或長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設充電基礎設施的行爲或要求,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管理單位)原則上應同意並提供必要的協助。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16年7月25日發佈的《關於加快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611號)第六條規定:發揮物業服務企業積極作用。在居民區充電基礎設施安裝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應配合業主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圖紙資料,積極配合並協助現場勘查、施工。

(來源:上海金山法院)

相關文章